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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0-23
名  称: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3
文  号: 梅市医保规〔2020〕5号

梅市医保规〔2020〕5号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平稳衔接和价格秩序的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称《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适用于全市一级公立医疗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实施说明

  (一)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仍按原市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转发省四厅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梅市计生〔2002〕58号)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用项目仍按《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梅市价﹝2011﹞107号)执行。

  (三)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

  要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制度,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或其家属提供。其中,医疗服务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通用名)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医疗机构。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同时要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要将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时通知到辖区一级医疗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抓好落实。各级卫健、医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梅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梅州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