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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9-06
名  称: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6
文  号: 梅市文广旅联〔2021〕16号

梅市文广旅联〔2021〕16号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加强客家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彰显客家文化特色,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扶持奖励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的扶持奖励

  支持省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对参加列入我市支持带徒授艺项目计划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一年度内带徒5人以上,学艺时间满1年,年终经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考核,学徒按照学艺要求有3人达到合格以上的,对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景区传承传播的扶持奖励

  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市内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签订1年以上期限场地租赁合同,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单个场地每年0.5万元的场地租赁补助。同一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1处场地租赁补助。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后,以文件形式统一汇总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考核验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会同市财政局拟订资金补助方案,并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社会公示。

  (三)确认拨付。根据公示结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资金补助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奖励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奖励申报资格,由市财政局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申报、考核验收、发放资金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自2021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激励办法。



政策解读:《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激励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