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1-09-26
名  称: 关于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6
文  号: 梅市财教〔2021〕86号

梅市财教〔2021〕86号


关于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教育局

2021年9月26日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

  (一)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及市级重点非遗项目保护;

  (二)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综合性传习中心、展示馆、传习所建设;

  (三)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内的非遗项目工作者、非遗传承人培训工作,与高校联合开展的非遗传承人培训;

  (四)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级非遗项目数据库建设;

  (五)以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为主题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成果展、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

  (六)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的综合性传习中心、展示馆、专题展示馆建设;

  (七)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的非遗交流项目、与兄弟市保护区有关团体的交流活动、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内的非遗项目展示活动;

  (八)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内开展的非遗项目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景区活动;

  (九)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的周边环境整治项目;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内与非遗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项目;

  (十)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及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十一)其他列入《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范围内的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市直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申请材料寄送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等)。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

  (二)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统筹规划,认真组织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公示审查结果,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建议,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前下达专项资金。

  (五)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实施,同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

  第十条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编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冲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有关的差旅费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有权注销该项目并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如实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经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同意,可转入本地区其他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项目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级有关部门(机构)或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png

申请表1.png

申请表2.png


政策解读: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