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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0-26
名  称: 关于印发《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梅产业园)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6
文  号: 梅高管〔2021〕20号

梅高管〔2021〕20号


关于印发《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广梅产业园)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局(办)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单位: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梅产业园)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广梅产业园)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招商引资强大合力,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数量和质量,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招商引资激励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事后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内的公职人员;

  (二)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的自然人或单位。本市其他公职人员及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凡享受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须为市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梅州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应为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先进轻纺、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业项目,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卡,档案卡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及引资人信息,形成“一人(单位)一卡一项目”形式,并由园区科发局盖章确认,引资人、园区科发局各留存一份。

  (二)自建立项目档案卡起,引资人需在一个月内邀请项目投资方来园区考察,原则上自建立项目档案卡到项目正式落地签约不超过半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实现项目落地的,可更换其他引资人推动跟进,重新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卡。

  (三)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由园区成立的政策审核组对项目落地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拟奖励金额。对于符合获得激励性奖励的公职人员,由园区人事部门负责造册登记。

  (四)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个人或单位,在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管委会网站及公众号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管委会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标准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人员进行激励认定:

  (一)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公职人员

  对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在年度评优评先或绩效考核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优先提拔重用。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

  为促进更多优质项目落户园区,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园)的自然人(本市公职人员除外)或单位(本市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给予项目引荐奖励。

  1.信息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完成登记注册,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意向投资协议)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资人信息费2万元。

  2.投资奖励:下列奖励方案由引资人二选一。

  方案一: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项目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按4‰奖励。

  方案二:此方案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属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需购地的,完成购地手续后,可按购地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属于先进制造业项目租赁厂房的,按项目所租用厂房的一个月租金金额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个人或单位。

  第八条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政策解读:《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梅产业园)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