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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2-0080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梅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20
名  称: 关于延长《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6
文  号: 梅市科〔2022〕9号

梅市科〔2022〕9号


关于延长《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持续推动我市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建设,促进梅州市整体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经研究,决定将《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梅市科〔2018〕6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6日。在延续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0日

  

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精神,促进我市应用基础研究能力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以及精准扶贫、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安全生产等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的应用型科技项目研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制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等。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各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梅州市。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支持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开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有利于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层次研发平台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建设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三)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共同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合作实施应用型科技研发项目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事前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相关要求。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梅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和“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通过“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项目申报。申报材料须经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并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在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梅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和“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拟支持项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予以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梅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和“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公告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至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局或单位,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项项目和资金下达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包括目标任务、实施期限、考核指标、经费分配、验收方式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应设立专账管理,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资料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主要指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费用支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如实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相关单据凭证。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并按规定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可列入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3%的工作经费,安排给项目管理监督部门使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五)受理、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公开说明,作好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开支预算审核情况对外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其他形式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该项目财政资金,5年内取消其承担及参与市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梅州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财工字〔201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