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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41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梅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5-24
名  称: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9
文  号: 梅市民字〔2023〕6号

梅市民字〔2023〕6号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乡村振兴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以及2023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2023年我市执行全省第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2年相比增幅不低于3.5%;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按照省的要求,由市级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三、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落实。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地实施2023年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入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详见附件《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及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要求,切实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供养金,保障好其基本生活。

  本通知有效期2年。《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4日


政策解读:《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

视频解读: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按不低于3.5%增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