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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4-0054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梅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28
名  称: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02
文  号: 梅市民字〔2024〕3号

梅市民字〔2024〕3号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梅州市

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文件精神,以及2024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2024年我市参照执行全省第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现行水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二、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要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现行水平。

  三、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按照《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要求,落实特困人员认定,严格执行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等程序。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动态掌握分散特困人员基本情况,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全市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及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加强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本通知有效期2年。《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县(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  (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元/人月)

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元/人月)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梅江区

862

862

680

407

1380

1380

梅县区

862

647

688

347

1380

1036

兴宁市

862

647

680

335

1380

1036

平远县

862

647

680

335

1380

1036

蕉岭县

862

647

680

335

1380

1036

大埔县

862

647

680

335

1380

1036

丰顺县

862

647

680

335

1380

1036

五华县

862

647

680

335

1380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