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3001/2025-0026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4-11
名  称: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然灾害危险区域建房户避险搬迁安置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18
文  号: 梅市公积金委〔2025〕7号

梅市公积金委〔2025〕7号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然灾害危险

区域建房户避险搬迁安置政策

措施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然灾害危险区域建房户避险搬迁安置政策措施》已经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然灾害危险区域

建房户避险搬迁安置政策措施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防灾减灾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

  自然灾害危险区域建房户避险搬迁(下称“避险搬迁”)的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需个人支付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双方父母购买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需个人支付部分。

  二、 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

  避险搬迁的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0倍限制。

  三、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避险搬迁的缴存职工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租赁住房可按需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 鼓励避险搬迁群众开户缴存

  鼓励符合避险搬迁条件的群众以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

  存住房公积金,享受单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解读:《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然灾害危险区域建房户避险搬迁安置政策措施》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