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5-0037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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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 ||
名 称: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
文 号: | 梅市民字〔2025〕4号 |
梅市民字〔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2025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标准。本次标准是在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基础上,综合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以不低于省定的第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各县(市、区)现行标准为原则,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各县(市、区)严格按照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执行,不再自行制定新标准。
二、切实加强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快推动使用广东民政资金监管系统发放民政补贴资金工作,运用信息系统健全低保、特困人员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新标准,对未执行新标准月份的低保、特困人员予以补发,其中2025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落实当地的提标政策及完成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并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城乡低保对象人数除以12个月得出的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