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3001/2025-0048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梅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6-27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3
文  号: 梅市商务〔2025〕7号
BFGS-2025-020

梅市商务〔2025〕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免费展销”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实施“免费梅州”促招商引资及创业行动的决策部署,促进产业升级和消费扩容,我局牵头制订了《梅州市“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商务局

  2025年6月27日


梅州市“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免费梅州”的决策部署,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免费展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5〕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本市“免费梅州”范围的各类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免费展销”),包括:免费提供本市展销场地;免费提供跨区域常驻展区场地(在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设立的常驻展示区、专场展销会等);免费提供境外或粤港澳大湾区大型展会展位;免费提供本地展销活动展位(含“梅品惠”等自有品牌展会、创业市集、特色产业展等)。

  第三条 梅州市商务局是全市“免费展销”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免费展销”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展会主办单位是“免费展销”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在开展“免费展销”工作中,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免费展销”条件

  第五条  在我市辖区内创业并开展实质性运营,且需在相关展销活动中观展或参展的个人、创业团队、外贸企业,以及有意向在我市组织展会活动的会展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免费展销”。

  第六条  各县(市、区)在本辖区内统筹规划不少于3个、单场(次)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免费提供给会展服务企业或相关机构用于组织各类展销活动。每场展销活动需设置不少于20个免费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含基础展位及大型展位拓展空间)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在广州、深圳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至少1个县域特色产业常驻展示区,为相关企业免费提供1-6个月的免费展位(含独立展柜、共享洽谈区),展示特色产品、产业技术成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每年牵头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企业赴粤港澳大湾区等核心城市或境外重点区域,参加不少于 1次展销活动,在“免费梅州”平台提供免费展位。

  第九条  各县(市、区)在本地举办的展销活动中,按不少于展位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设置免费展位专区(含基础展位、大型展位),统一纳入“免费梅州”平台对外申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粤省事”平台,在“梅州事好办”栏目内“免费梅州”版块进行申请,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展销项目计划书(含产品清单、目标市场等);信用报告或无违法违规证明。

  第十一条 “免费展销”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材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及产业匹配度,初审结果以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名单挂网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每个申请人原则上每年享受1次“免费展销”资格。无正当理由未参展的,取消当年“免费展销”资格。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参展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立即终止“免费展销”协议并取消“免费展销”资格:

  (一)展销产品涉及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

  (二)擅自转租展位或改变展销用途的;

  (三)引发重大投诉或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免费展销”的跟踪服务、日常监管等工作,为参展方提供政策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和服务体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免费展销”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参展方做好沟通协调、展位搭建、网络接入、水电及安保等基础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细则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执行,则适时进行调整。


文件解读:《梅州市“免费展销”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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