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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814
发布机构: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05-14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14
文  号: 梅市民字〔2019〕19号

梅市民字〔2019〕19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梅州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粤民规〔201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市民政局。

第四条县级民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第五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和经营审批方面;

(二)总体规划与配套设施方面;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方面;

(四)经营服务情况方面;

(五)移风易俗方面。

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营性公墓经营管理单位每年4月15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经营性公墓自查工作,填写《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一式八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对年检申报表和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县级的,由县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上级;处罚权在市级的,应向上级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

(三)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经营性公墓总数的50%。对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属实的经营性公墓纳入必检范围。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根据申报材料、县级检查意见以及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作出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

第七条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营性公墓应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状况资料和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年检优良、合格的,由市民政局颁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优良:(一)依据《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建设、经营审批手续齐全;

(三)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积极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

(四)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依据《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6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一条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

(二)祭扫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公墓维护管理费的;

(四)未凭火化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买炒卖行为的;

(五)修建超面积墓穴、修建家族墓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法人、公墓名称和经营主体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公墓建设面积或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拒不接受检查的。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辖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由辖区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超过批准的公墓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出售(租)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或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个月内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每年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结果,市民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梅州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对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即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情况严重的,撤销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由市民政局按统一式样印制下发,并编号、盖章。

第十六条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损害公墓管理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