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7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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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10-19 | ||
文 号: | 梅市文广新局字[2018] 400号 |
梅市文广新局字[2018] 40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梅州市推动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19日
梅州市推动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地方戏曲传承保护与发展,繁荣我市文艺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繁荣戏曲创作演出,激发戏曲发展活动,传承和发展梅州优秀地方戏曲艺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支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要求,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完善戏曲艺术院团体制机制,培养和充实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优秀戏曲专业人才,提高戏曲艺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营造有利于“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戏曲生态,形成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戏曲全面繁荣。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戏曲保护传承。
1、开展地方戏曲普查。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开展戏曲剧种普查。完善地方戏曲数据库和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建设。
2、开展地方戏曲经典传统剧目录制工作。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多种方式保存地方剧种、戏曲流派独具代表性的经典传统剧目,防止优秀剧目失传。加大对现存我市地方戏曲文献资料和老一辈艺术家的舞台艺术实践、艺术精粹及历史记忆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力度,及时做好整理建档工作。
(二)推动戏曲艺术创作。
3、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健全戏曲剧本孵育机制,不断丰富剧本征集、选题和委约创作等剧本创作方式。组织开展全市舞台艺术剧本征集活动,鼓励创作适应时代发展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剧目。积极开展戏曲创作“结对共创”活动。支持开展“三个一批”(征集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激发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改制戏曲院团和民营院团具备市场前景的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给予支持。加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的传统戏剧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扶持资金,多渠道解决剧本创作、整理、移植等多方面的投入问题。
4、加快培养戏曲创作人才。着力发挥“梅州戏剧创作沙龙”的带动作用,我市各文艺院团完善编剧、编曲、导演、舞美等人员的配备,充分聚集创作人才,统一培训,形成集聚效应。大力调动年轻编剧参与戏曲剧本创作的积极性,鼓励戏曲爱好者、文化学者、高校戏曲专业师生等参与戏曲剧本创作。建立戏曲艺术家创作采风常态化机制,按年度制定创作计划、明确创作主题,分类分期分批深入基层进行采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为采风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支持戏曲演出。
5、搭建演出展示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院团优先为县(市、区)的街道社区、农村、学校和企业等基层单位演出,拓展戏曲惠民的深度和广度。定期举办全市地方戏曲优秀作品展演活动,吸引民众的广泛参与。
6、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充分利用广场、凉亭、文化站等场所建立社区戏曲文化角、鼓励群众自发开展戏曲传唱。政府通过场次补助为主、集中采购为辅的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院团到农村、学校演出,争取每年让大中小学生至少欣赏一场戏曲演出,逐步实现每年在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场戏曲演出。学生观看戏曲演出由所在地教育、文化部门组织落实。把进农村演出场次和为学生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艺术院团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各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地方戏曲演出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7、推动戏曲艺术院团走出去。加强与港澳台、海外戏曲艺术院团、演出经纪机构、客属社团、演出场馆的合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戏曲艺术推广交流活动。每年重点支持地方戏曲艺术院团的优秀作品,拓展港澳台和海外市场。
(四)优化戏曲创作生产条件。
8、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争取省文化设施建设相关性扶持资金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优秀戏曲艺术院团的排练场所修缮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各地通过置换、改造现有闲置场所等方式,为戏曲艺术院团解决排练场所问题。
9、合理布局戏曲演出场所。各地要加强戏曲演出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县(市、区)加大剧场或影剧院的建设力度,鼓励每个镇、行政村建设简易舞台供戏曲院团演出。支持具有代表性的优秀地方戏曲艺术院团建设中小型专业剧场,可向文化事业基建投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使用部门申请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中小型戏曲专业剧场。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戏曲演出聚集区。在现有国家和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资金中,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
10、完善戏曲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政策。对重点戏曲文化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收入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特殊项目,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公益性戏曲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免缴工程的二类费用。严格落实国办发〔2015〕52号文相关规定和省推动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精神,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
11、规范戏曲演出市场。进一步加强戏曲知识产权保护和地方戏曲演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等违规行为。加强对戏曲演职人员专业资质的备案审查。充分发挥文化站和农村文体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的监管。发挥各级演出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戏曲行业自律与协作。
(五)支持戏曲艺术院团发展。
12、重点资助基层戏曲艺术院团。从全市各地方剧种中遴选一批地方戏曲艺术院团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充分发挥重点院团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院团,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在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戏曲艺术院团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落实国家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免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院团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中央和省财政做法,对基层国有戏曲艺术院团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13、大力扶持民营戏曲艺术院团。从创作、演出等多个环节进一步加大对民营戏曲艺术院团的扶持力度,免费为民营戏曲艺术院团提供部分优秀作品版权,提高民营戏曲艺术院团的艺术生产和创新能力。完善民营戏曲艺术院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机制,将其纳入职称评审范围。对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年演出120场次以上,演出观众人数不低于5万人次,在当地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优秀民营戏曲艺术院团,通过政府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演出等多种方式大力扶持其加快发展。
14、拓展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运作模式。健全戏曲艺术院团企业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分配激励制度和人事制度,激发院团活力。推动戏曲演艺科技创新,增强戏曲艺术作品的感染力和表现力,开拓戏曲演艺市场。鼓励戏曲艺术院团通过文化产权交易所开展投融资,促进资本、著作权、人力资源等要素的规范流动与合理配置。创新戏曲演艺生产传播方式和体验方式。鼓励戏曲电影微电影发展。大力发展网络戏曲艺术。重视“互联网+”新业态对文化艺术的推动作用,支持打造垂直020网络平台“网演中国”,为戏曲院团演出营销搭建便捷有效的电子商务平台。
15、完善工商登记注册服务。工商部门依法为转制戏曲艺术院团提供登记注册便利化服务和咨询指导服务。在不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已登记注册或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允许转制戏曲艺术院团使用含有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的企业名称。
16、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戏曲事业建设。主动挖掘社会资源,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冠名赞助、提供设备、建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参与戏曲传承发展建设。积极开展文企“联姻”等各种合作,为共同创作戏曲文艺精品、开拓演出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六)健全戏曲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17、加强戏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鼓励将戏曲专业人才纳入各类人才计划和培养工程,加大戏曲专业人才培养资金扶持力度。定期举办戏曲专业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优秀戏曲编剧、研究人才,帮助戏曲艺术院团加强人才梯队建设。支持戏曲艺术院团与市内外重点高等戏曲艺术院校合作,以部分专业为试点,开设固定讲座,组建“实验剧团”,建立定向的学习培训、实践基地。支持戏曲艺术院团与全市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班。推动实施戏曲艺术“结对共建”活动,由部分创作生产演出经营管理较好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对口帮扶县级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提供专家辅导、设备支持的同时,给予演员跟团学习实践的机会,提高全市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整体水平。实施戏曲“一荐一”工程,由各地方戏剧种名家个推荐1名在本剧种内具有较大艺术成就的中青年艺术家,通过举办“专场演出”等形式进行演艺展示。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鼓励支持各剧种、各戏曲行当、各流派内有较大艺术成就,主演过戏曲优秀剧目,有较大影响力的表演艺术家,通过以老带新等方式有效传承技艺。通过文字、实物、图片、视频等方式记录艺术家传艺过程,并建立档案数据量予以保存。学艺成果以举办“名家传艺——青年演员优秀折子戏展演”等形式进行不定期展现。
18、加强戏曲职业教育。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订单式教学等办学新机制。加大梅州市艺术学校戏曲表演专业建设力度。组织开发编写各种地方戏曲教材。切实落实戏曲教育拨款制度,对梅州市艺术学校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院团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培养“双师型”人才。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名师特设岗位,鼓励有条件的戏曲院校成立名师工作室,大力培养戏曲传承人。
19、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才。积极运作好国家、省、市文化人才引进政策,畅通人才引进通道。建立人才引进的动态数据库,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着眼国内外戏剧艺术前沿,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配备的特点引进人才,特别是引进我市戏曲创作生产亟需的编剧、导演、作曲、舞美灯光和市场营销等优秀人才。
20、保障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戏曲艺术院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艺术院团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积极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
(七)加强戏曲普及教育。
21、积极推进“双进”活动(戏曲进校园、学生进剧场)。开展大中小学戏曲教育普及活动。推动戏曲教材进乡土教材、进课堂。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支持戏曲艺术院团到各级各类学校举办专场演出、普及讲座等活动,支持开展戏曲名家下基层讲座活动。把学生观看戏曲演出纳入大中小学美育教育内容,鼓励学生走入剧场和艺术院团观看演出,近距离体验戏曲演出的台前幕后生活。鼓励学校组建戏曲社团等兴趣小组,并与戏曲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适时举办校园优秀折子戏联展活动。
22、开展戏曲艺术文化惠民活动。支持鼓励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开展进社区、进厂矿等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戏曲艺术的认知度,培育戏曲欣赏氛围。
23、加大戏曲宣传力度。建好梅州地方戏曲栏目、戏曲专题网站,在互联网上开设戏曲播出频道,充分借助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等媒体平台普及和宣传戏曲。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新闻宣传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戏曲专版或专栏,报道戏曲创作演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戏曲评论,引导戏曲创作生产健康发展。加强地方戏曲与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融合,打造具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及衍生文化产品,扩大地方戏曲的辐射力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地方戏曲传承发展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将地方戏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引,以科学可行的政策为保障,以一定的经济投入为支撑,统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本地区各种层级、各种体制戏曲艺术院团的健康发展。市文广新局要统筹全市戏曲传承保护与发展工作,研究部署戏曲传承与发展相关任务,加强跨部门、跨层级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地方戏曲的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指导。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大扶持地方戏曲发展力度,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相关资金,支持地方戏曲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预算法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戏曲艺术院团演出场次基本补助和地方戏曲剧种传承发展等相关经费。鼓励设立广东汉剧、客家山歌剧、木偶戏、采茶戏传承发展基金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政策解读:关于《梅州市推动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