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8
名  称: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8
文  号: 埔府办〔2022〕12号

埔府办〔2022〕12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工贸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2年4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大埔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指挥体系

  2.3 总指挥部

  2.4 总指挥部办公室

  2.5 现场指挥部

  2.6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

  2.7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8  应急救援队伍

  2.9 应急救援专家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及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响应主体

  4.5 现场处置

  4.6 现场处置措施

  4.7  应急结束

  第五章  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部门

  5.2 信息发布原则

  5.3 信息发布形式

  5.4 信息发布内容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污染物处理

  6.2 生产秩序恢复

  6.3 医疗救治

  6.4 人员安置

  6.5 善后赔偿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其他保障

  第八章  应急评估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预案管理

  9.1 宣传和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修订

  9.4 预案备案

  9.5 预案实施

  第十章  附则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附件2工贸行业危险源与事故风险分析

  附件3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组织指导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大埔振兴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工贸行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工贸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超出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急处置能力的;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各自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负责组织本辖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科学施救,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加强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2  应急指挥体系

  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总指挥部”)、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镇(场)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图1: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

  2.3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发生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应急救援难度大或救援情况复杂,根据需要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的镇(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指导协调镇(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启动本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做出应对决策;

  (3)审定、批准应急响应有关的请示、文件;

  (4)指挥县相关部门、镇(场)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5)负责对镇(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援助;

  (6)负责发布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的指令;

  (7)必要时,提请启动上一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4  总指挥部办公室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总指挥部应急指挥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1)跟踪掌握并汇总分析各方信息,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服务。根据总指挥部审定、批准应急响应的请求、文件,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所有相关部门互相沟通和通力合作。

  (3)指导、协调县级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协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

  (5)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请求市级应急力量增援。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县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7)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善后处理工作,提请总指挥部应急响应降级、终止工作。

  (8)及时办结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工贸行业一般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总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县应急响应前,由事故发生地镇(场)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当启动县级响应后,原则上由县政府领导或由总指挥部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地镇(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官;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根据事故应对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抢险救援组、医疗救助组、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组、技术侦检组、供水供电通信保障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6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协助。负责组织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2)医疗救助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现场医疗保障、伤员转运、卫生防疫等工作;统计上报经医疗机构救治的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交通管控和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和其他部门予以协助。负责组织交通管控和交通疏导,指导、协调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控、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救援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4)技术侦检组

  根据救援现场需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提供环境、气象、特种设备、水务、地质、建筑等技术信息。对生态环境、水质、疫情、土壤等构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构成环境影响的,按相关预案要求申请启动相关预案。

  (5)供水供电通信保障组

  分别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大埔供电局、中国电信大埔分公司牵头,根据救援需要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水、电及通信保障工作。

  (6)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与服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新闻稿,发布事件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应对处置,组织引导社会舆论。

  (7)专家咨询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协调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8)调查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检察院、总工会、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等配合。负责指导、协调开展事故原因和灾情调查,组织事故灾害评估,为抢险救援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9)善后处置组

  由事故发生地镇(场)牵头。负责协调、组织妥善安置和维稳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善后工作。

  2.7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工贸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场)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事故信息,部署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3)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参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销售环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市场供应的信息收集及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属地派出所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控等工作;配合当地镇(场)组织疏散、撤离受事故威胁的人员。

  (5)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应急救援过程中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供法律支撑。

  (6)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8)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工贸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投入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14)中国电信大埔分公司负责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5)县气象局负责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6)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大埔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属地供水、供电企业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供水、供电保障。

  (17)县林业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休闲观光林业等涉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三定”方案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有关职能。

  2.8 应急救援队伍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其他应急救援队伍。

  2.9 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及信息报告

  3.1 预防

  政府层面:推动工贸企业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完善有限空间、交叉检修等作业安全操作规范。深化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环节专项治理。在冶金企业、涉危涉爆场所推广高危工艺智能化控制和在线监测监控。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业场所科学布局,实施空间物理隔离和安全技术改造。

  企业层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贸行业企业要认真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将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落实到操作层面,提高工贸行业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控:

  (一)发生一般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全县在15日内辖区连续发生2起以上同类的一般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气象灾害易引发一般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可能出现一般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一般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对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的一般以上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七)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的;

  (八)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预计或者将要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500人以上,或事态发展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事故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预计或者将要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预计或者将要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计或者将要危及1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参照《梅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11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安委会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县安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二级预警、一级预警由县安委会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组织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化。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接收。

  县应急管理局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53—5595168。

  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接到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根据上报信息,派出工作人员调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等级。

  3.3.2信息报送。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县人民政府。每级政府、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报告不得超过2个小时,同时抄报至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相关单位。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事故的,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

  4.1.2 响应程序。

  (1)县人民政府按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4.1.3响应行动。

  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有关情况。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工贸行业事故的,事故超出镇(场)应对能力的。

  4.2.2响应程序。

  (1)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启动应急响应。

  (2)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信息是否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当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立即向县政府申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县有关部门。

  4.2.3响应行动。

  接到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的命令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协调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避险疏散、保卫警戒、监测等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跟踪事故发展态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工贸行业事故的,事故超出事发单位应对能力的。

  4.3.2启动程序和响应行动。

  按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4.4 响应主体

  4.4.1企业响应。

  工贸行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将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报属地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人民政府。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4.2政府响应。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研判事故应急响应等级,按标准启动相应等级的工贸行业内部应急响应,提请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当发生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

  4.4.3 县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响应。

  县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依据相应职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的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坚决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相关进展情况。

  4.5 现场处置

  需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事故发生的过程、可能原因。

  (3)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8)其他情况。

  4.6 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措施:

  (1)规划避险线路,迅速组织事故区域和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险救援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7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危险建筑及危险禁入区域已圈定、布控,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指令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

  

第五章  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部门

  发生一般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等级、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确立信息发布部门,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5.2  信息发布原则

  发生一般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安委办视情向社会发布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较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信息发布形式

  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5.4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级政府领导的指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核算救援发生的额外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援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及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工贸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6.1  污染物处理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相关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污染物的收集、安全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事项。

  6.2 生产秩序恢复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企业生产秩序恢复。

  6.3  医疗救治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伤员医疗卫生工作。

  6.4 人员安置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负责组织、协调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6.5 善后赔偿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受伤人员或家属、事发企业、保险公司等赔偿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7.2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行业或领域安全专家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指导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及县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或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7.4  其他保障

  7.4.1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7.4.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医疗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4.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4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

  

第八章  应急评估

  根据最终应急响应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事发企业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等对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开展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为应急预案修订及抢险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同类事故处置提供参考。

  8.1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监察,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第九章  预案管理

  9.1 宣传和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和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工贸行业企业应与当地政府、村(居)委会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工贸企业应结合应急预案和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演练及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9.2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参演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9.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在下列情况下,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9.4  预案备案

  根据法规的要求本预案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发至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章  附则

  (1)本预案所称工贸行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

  (2)本预案及附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附件2

工贸行业危险源与事故风险分析

  3.1 大埔县工贸行业概况

  大埔县工贸行业企业分布广,涉及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行业。

  引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很多,事故原因复杂,事故类型不确定。本预案根据各行业常用设备、设施、工序以及物质等特点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源以及事故风险类型。

  3.2  建材行业主要事故风险

  3.2.1水泥制造。

  (1)主要危险源:生料制备的原料堆场、破碎设备给料或转动料斗、原料窑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熟料烧成的柴油罐、回转窑、预热器、窑尾烟室;水泥制成及发运的水泥散装发运、水泥袋装发运、水泥磨机;储存库的筒型储存库、料斗进料口和人孔门;辅助系统(如余热发电锅炉、脱硝系统、化验室、带式输送机、运输车辆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坍塌、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灼烫、锅炉爆炸等。

  3.2.2建筑卫生陶瓷制造。

  (1)主要危险源:原料加工的破碎机、颚式破碎机、细磨或球磨机、泥浆池、造料或喷雾干燥塔;成型的干压成型或液压砖机、喷釉或压力罐、机械手喷釉装置;烧成窑炉;辅助系统(如煤气发生炉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爆炸、机械伤害、淹溺、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等。

  3.3  机械行业主要事故风险

  3.3.1锻压工艺。

  (1)主要危险源:锻造机、模锻操作、冲压机械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3.3.2焊接工艺。

  (1)主要危险源:焊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切割作业、电焊设备、气瓶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触电等。

  3.3.3机械加工工艺。

  (1)主要危险源:金属切削加工的车床、铣床、镗床和钻床;铝镁金属机械加工的除尘系统、电气系统;木制品加工的除尘系统、加工设备、电气系统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机械伤害、其他爆炸等。

  3.3.4热处理与电镀工艺。

  (1)主要危险源:热处理的液氨系统、加热炉、淬火油槽、热处理操作;电镀的电镀槽、配液作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有限空间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

  3.3.5涂装工艺。

  (1)主要危险源:喷涂区、通风系统、化学前处理、涂料调配、烘干室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其他爆炸、火灾、中毒和窒息、灼烫等。

  3.3.6电气设备。

  (1)主要危险源: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和动力配电箱、电网接地系统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触电、火灾等。

  3.3.7特种设备。

  (1)主要危险源: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压力管道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起重伤害、锅炉爆炸、其他爆炸、容器爆炸、火灾等。

  3.3.8公用辅助设备设施。

  (1)主要危险源:空压机、油库及加油站、燃气调压(转供)站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等。

  3.4  轻工行业主要事故风险

  3.4.1谷物磨制、饲料加工。

  (1)主要危险源:储存粮仓;制粉机、磨粉机、物料输送系统、除尘系统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坍塌、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爆炸等。

  3.4.2植物油加工。

  (1)主要危险源:筒仓;浸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豆粕库;成品的罐区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其他爆炸、坍塌、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等。

  3.4.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加工、水果和坚果加工、速冻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1)主要危险源:制冷机房、液氨系统、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快速冻结装置、冷库、融霜作业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灼烫、冻伤等。

  3.4.4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1)主要危险源:浸泡、干燥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等。

  3.4.5调味品、发酵品制造、酱菜腌制。

  (1)主要危险源:酱菜腌制、发酵、味精制造、食醋生产、污水处理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4.6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主要危险源:加氢环节(木糖醇、山梨醇等生产)、制冷、污水处理、乙醇提取加工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4.7白酒制造。

  (1)主要危险源:储存、粉碎、制曲、勾兑、污水处理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4.8人造板制造。

  (1)主要危险源:纤维干燥、后处理、砂光、污水处理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4.9家具制造业、地板制造。

  (1)主要危险源:储存、板材加工、喷漆、涂装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4.10塑料制品业。

  (1)主要危险源:混合、涂装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4.11陶瓷制品制造。

  (1)主要危险源:煤气、天然气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等。

  3.4.12电池制造。

  (1)主要危险源:焊接、充电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其他爆炸、火灾等。

  3.4.13公共部分。

  (1)主要危险源:建筑、特种设备、电气设备、检维修和清理作业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坍塌、起重伤害、容器爆炸等。

  3.5  纺织(服装)行业主要事故风险

  (1)主要危险源:电气线路及设备、特种设备、仓储、厂房、危险作业、打包作业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

  3.6  烟草行业主要事故风险

  (1)主要危险源:调香、膨胀、烘梗、烘丝、加香、污水处理、仓库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

  3.7  商贸行业主要事故风险

  (1)主要危险源:仓库、制冷系统、污水处理等。

  (2)主要事故风险类型:火灾、中毒和窒息、坍塌、触电等。


  附件3

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

0753—2212350

传真

0753—2302692

大埔县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

0753—5595168

传真

0753—5536152

县相关职能部门

县委宣传部

值班电话

0753—5522157

县科工商务局

值班电话

0753—5522477

县公安局

值班电话

0753—5183330

县司法局

值班电话

0753—5520531

县财政局

值班电话

0753—5550704

县消防救援大队

值班电话

0753—5520418

县人社局

值班电话

0753—5555365

县自然资源局

值班电话

0753—5552176

市生态环境局大埔分局

值班电话

0753—5537428

县交通运输局

值班电话

0753—5557283

县卫生健康局

值班电话

0753—5522552

县市场监管局

值班电话

0753—5557333

县住建局

值班电话

0753—5524435

县水务局

值班电话

0753—5522359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值班电话

0753—5531336

县气象局

值班电话

0753—5591368

县林业局

值班电话

0753—5533850

大埔供电局

值班电话

0753—5524623

中国电信大埔分公司

值班电话

0753—5553475


政策解读:《大埔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