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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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梅江区互联网产业园扶持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
文 号: | 梅区科工商【2020】10号 |
梅区科工商【2020】10号
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梅江区互联网产业园扶持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务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科工商务局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互联网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发展,将产业园打造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梅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梅市府办【2015】42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2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17号)、《梅州市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梅市工信【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二条 设立梅江区互联网产业园扶持资金用于对产业园的扶持。扶持资金使用坚持专项管理、注重效益、扶优扶强、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二)产业园向上级财政争取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梅江区,依法纳税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评定为梅州市梅江区互联网产业园的产业园,且产业园内的企业需80%为新落户我区的互联网企业。
(二)我区原有互联网企业申报认定为梅江区互联网产业园的,可参照本扶持措施执行。
(三)产业园应在近3年内未出现过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诚信记录。
(四)产业园须管理规范、依法经营,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与补贴:
1、存在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
2、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资金可用于产业园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对产业园内互联网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产业园当年互联网主营业务收入对本级财政贡献量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产业园给予本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当年互联网主营业务收入对本级财政贡献量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产业园给予本级财政留成部分60%的奖励;
当年互联网主营业务收入对本级财政贡献量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产业园给予本级财政留成部分70%的奖励;
当年互联网主营业务收入对本级财政贡献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产业园给予本级财政留成部分80%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产业园投资孵化平台建设。产业园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此项资金用于产业园对园区内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第八条鼓励产业园进行科技创新。对产业园内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此项资金用于产业园对园区内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第九条 引进一批我区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鼓励我区互联网产业及相关行业用人单位通过聘用、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经认定,符合梅州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按《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梅市发〔2017〕5号)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子女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其本人享有优先落户我区和在三甲医院绿色就医通道的名额。
第十条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产业园扶持政策宣贯、举办产业园活动、组织遴选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实施“一园一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区政府成立梅江区互联网产业园扶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科工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产业园扶持的研究决策和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重大事项报区委、区政府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科工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梅州市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科工商务局提交的扶持资金申请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审计或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区政府将绩效考评、审计结果作为及时调整、优化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产业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扶持资金的,依法追回已经下拨的扶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产业园需承诺8年内注册地及办公地址不得迁离梅江区、不得改变在梅江区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果违背承诺,区政府依法追偿企业已获得的全部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产业园奖励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梅江区扶持互联网产业园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2、梅江区扶持互联网产业园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3、梅江区扶持互联网产业园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文件编制格式
政策解读:《梅江区互联网产业园扶持措施》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