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2-08
名  称: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8
文  号: 华府办〔2021〕3号

华府办〔2021〕3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有关单位:

  《五华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五华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营养膳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通过对学校食堂进行量化分级管理以及对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使学校食堂逐步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完善、饮食安全、营养均衡”的目标,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  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必须实行自主经营;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学校食堂,学校应与承包经营者进行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解除承包合同,转为自主经营。

  第五条  宜采取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具体分如下情形:

  已经实行自主经营的学生食堂继续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合理膳食、营养均衡;承包合同已到期的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宜转为自主经营;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学校食堂,建议学校与承包经营者进行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解除承包合同,转为自主经营。

  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食堂应该按照食堂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另外,学校应与食堂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第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制的学校食堂。

  (一)除必须自主经营和适宜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外,其它学校食堂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在承包经营方面实行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当以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堂经营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的学校不得将食堂承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的学校应与承包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校方的监督。合同上必须写明承包期限,承包期不得超过5年。

  承包经营者若有下列行为之一,须终止承包合同:存在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事件的;在意见会上被60%以上的家长反对继续承包,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相关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卫生等安全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合同约定、转包、分包行为的;因经营和管理不善而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实行供餐制的学校食堂。

  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供餐制。对实行供餐的学校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取依法取得有许可经营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确保食品安全的供餐单位。

  (二)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供餐单位保证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推广餐桌文明礼仪和厉行节约教育。

  学校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饮食习惯,注重餐桌文明礼仪教育,倡导文明用餐,在用餐过程中注重勤俭节约,珍惜粮食,杜绝餐桌浪费行为。

  第九条  增强膳食营养均衡意识。

  学校食堂要提供营养合理、均衡的膳食,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学生身体素质,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除严把采购关、贮存关、加工关、销售关、消毒关外,还应根据中小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能量和营养素合理制定每周带量食谱,尽量避免重复。

  带量食谱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做到营养均衡、品种多样、合理搭配。早餐提供的能量应占全天总能量的25%-30%,午餐占30%-40%,晚餐占30%-40%为宜。

  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营养师。

  第十条  防控食物中毒事件,杜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学校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区域,要依法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开展自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落实学校职责和食堂经营管理职责,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五华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