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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01
名  称: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培育“四上”企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1
文  号: 华府办〔2023〕10号

华府办〔2023〕10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培育“四上”企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有关单位:

  《五华县培育“四上”企业奖补办法》已经2023年9月7日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五华县培育“四上”企业奖补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壮大县域“四上”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升级企业规格,纳入统计范围,推动无“四上”企业乡镇实现全面清零,有效发挥“四上”企业对县域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梅州市“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在五华县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近3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在2023年及以后进入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奖补对象不包括近3年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以及因更名和改革等原因替换入库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

  经统计部门认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

  经统计部门认定,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三)服务业企业。

  经统计部门认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

  (四)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

  经统计部门首次认定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工业企业。

  1.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奖。对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中《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产业成长奖”第二款“‘小升规’奖励”规定的工业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实施方法按《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结合我县实际,上规当年奖励4万元,上规后第二、第三年仍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注销、下规留库企业除外),第二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企业在上规后两年内任一年下规的,下规当年即停止实施奖励。以上奖励企业,可同时享受省级“小升规”等相关奖励政策。

  2.县级当年投产当年上规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通过统计部门认定为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的,上规当年县级奖励20万元。

  (二)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

  1.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奖。对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中《梅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四条“商贸业发展奖”第一款“商贸企业上限奖励”规定的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实施方法按《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结合我县实际,上限当年奖励4万元,上限后第二、第三年仍在统计“四上”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因注销等原因留库企业除外),第二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在上限后两年内任一年退出统计“四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退库当年即停止奖励。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成长奖。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限的企业,从上限次年起,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30%(不含3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贡献增量×60%的奖励;达到30%—60%的(含30%,不含60%),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贡献增量×70%的奖励;达到60%(含60%)及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贡献增量×80%的奖励。

  (三)服务业企业。

  1.服务业企业上规奖。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通过统计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规当年奖励4万元,上规后第二、第三年仍在统计“四上”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注销、下规留库除外),第二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企业在上规后两年内任一年下规的,下规当年即停止奖励。

  2.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企业,从上规次年起,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30%(不含3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贡献增量×60%的奖励;达到30%—60%的(含30%,不含60%),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贡献增量×70%的奖励;达到60%(含60%)及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县经济贡献增量×80%的奖励。

  (四)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

  在本奖补办法有效期内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年度对本县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只奖一次)。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四上”奖补办法对经济发展促规范、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同时,加强项目评审监督,防范化解资金使用风险。

  (二)强化政策宣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县培育“四上”企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四上”企业,用好用足奖补政策,推动我县企业加快发展。

  (三)强化资金保障。奖补资金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同时,县政府设立“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按照乡镇新增一个“四上”企业奖励2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所在的乡镇(企业必须是首次成为“四上”企业)。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奖补办法所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强化组织评审。按“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评审,组织统计、财政、科工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申报入库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定本辖区奖补名单,并对奖补名单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强化责任追究。奖补对象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未履行相关承诺,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奖补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奖补办法奖补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符合当年奖补要求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向相应部门提交申请。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奖补办法由五华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未按规定在年度申报期内配合提供必要资料申报奖补的企业,其当年申报奖补的资格自动作废。

  (三)本奖补办法奖补的兑现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存在同口径上级奖励政策的,除另外注明以外,其余均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本奖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四上”企业入库纳统申报流程


文件解读:《五华县培育“四上”企业奖补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