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宁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09
名  称: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2-09
文  号: 兴市府〔2022〕34号

兴市府〔2022〕34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