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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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宁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6-23 | ||
名 称: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
文 号: | 兴市府〔2023〕20号 |
兴市府〔202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含“产业村长”,下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2〕102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1〕103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关于实施党建赋能工程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以下统称“村干部”)和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奖励对象不包括选派干部、挂职干部、到村任职的选调生、选调的大学生村官、电脑员、临聘人员。
第二章 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七条 上级单位奖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处置集体资产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指村级集体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村。
第十条 明确标准条件。享受奖励的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负面清单。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镇(街道)党(工)委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对于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的评定,要综合考虑各村发展基础、资源禀赋、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四条 根据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指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在10万元以上,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总量较上年不减的村,可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金额作为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集体的发展基本奖,且提取数不得超过结余数。发展基本奖设最高限额,每人发放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本人领取财政补贴的10%。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指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在10万元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可分配收益增量达到2万元以上),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按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增量不超过10%的比例奖励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集体。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按收益额度大小,对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集体分三个奖励等级:村级集体经济年可分配收益首次达到2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2万元以内奖励;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3万元以内奖励;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以内奖励。
第十五条 各村根据考核奖励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同时要统筹考虑当年度正常离任的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村级申请。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所在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
第十八条 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党(工)委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经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和分配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对村级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主体生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年终审核时应提供会计报表、账册等资料,镇(街道)审核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核机构核实收益数额。
第十九条 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镇(街道)派员参加。审议通过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镇(街道)备案;镇(街道)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程序意识。各镇(街道)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奖励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有集体经济收入的社区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