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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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宁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
名 称: |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扶持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 ||
文 号: | 兴市府〔2023〕19号 |
兴市府〔202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扶持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培育“四上”企业,促进我市农业企业向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的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首次入库纳统的“四上”企业。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一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80%进行奖励,第二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50%进行奖励,第三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30%进行奖励。若企业在第二、第三年度出库,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联合核准和审批,并组织做好奖励资金申请、发放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并会同市统计局、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兴宁市扶持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