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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26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26
文  号: 梅市府办〔2020〕3号

梅市府办〔2020〕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

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梅州市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


  为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八次全会部署和要求,支持我市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进一步激活工业存量,提高工业企业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梅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纳入投资统计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新升规、研发机构建设、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人才奖励等项目。

  二、实施设备更新叠加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在省对新设备购置额予以设备事后奖励的基础上,财政部门配套10%进行叠加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奖励资金总额省市累计不超过5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财政贡献奖励

  从2019年起,对符合技术改造事后奖励(普惠性)资金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地市级分成部分的60%、县(区)级分成部分的50%实行以奖代补。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地市级分成部分的80%、县(区)级分成部分的60%实行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贷款贴息奖励

  积极运用我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改项目的扶持。

  (一)对符合省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在省贴息奖励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提高1个百分点予以叠加奖励,贴息率不超过银行实际贷款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省市累计不超过5500万元。

  (二)对未获得省贷款贴息奖励的技改项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技改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贷款技改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60%),财政部门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但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对企业新建研发机构实施叠加奖励

  鼓励和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成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在国家、省予以奖励的基础上,财政部门配套20%-30%进行叠加奖励,单个项目市级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实行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普惠性叠加奖励

  在省对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普惠性奖励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给予叠加奖励。2020年,对2019年“新升规”工业企业,以及2018年“新升规”工业企业在2019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0%的,财政部门对每家企业叠加奖励10万元。2021年,对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以及2019年“新升规”工业企业在2020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0%的,财政部门对每家企业叠加奖励1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财政局,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对省、市明确的重大增资扩产工业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重大产业项目,积极申报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总投资额大、投资强度大、亩产税收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的增资扩产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加快用地报批进度,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和租赁标准厂房奖励

  (一)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60%),其新建厂房、以及对现有厂房增加容积率实施增资扩产的,在企业项目投产后,财政部门按其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已付款项)的3-5%进行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租赁工业园区厂房的,在企业项目投产后,对实际厂房租金达8元/平方米•月的,各工业园区结合实际,按实际用于生产的面积,给予1—3元/平方米•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两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人才奖励政策

  对企业增资扩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年新增税收100—500万元(含)的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2名)和技术骨干(2名);年新增税收500—1000万元(含)的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4名)和技术骨干(4名);年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6名)和技术骨干(6名),其在梅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十、加强组织保障

  各牵头部门要制定本措施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细则),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切实把增资扩产放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资金来源及安排

  本措施奖励资金分别由市本级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财政资金并共同承担。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新升规、研发机构、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和租赁标准厂房、人才奖励的奖励资金安排,分别由市本级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含梅州高新区财政)承担80%。

  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已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的资金奖励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