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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27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27
文  号: 梅市府办〔2021〕10号

梅市府办〔2021〕1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定

(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定(2021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梅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

规定(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预警响应,适用本规定。

  地质灾情(险情)出现时的应急工作,按相关应急管理规定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是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对某一区域和某一时段内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警示性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是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预警时段内所采取的有关预防性措施。

  第四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预警发布

   

  第五条  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第六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各级别、颜色标示及含义如下:

  (一)四级预警:蓝色标示,可能性较小,预警区内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二)三级预警:黄色标示,可能性较大,预警区内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三)二级预警:橙色标示,可能性大,预警区内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四)一级预警:红色标示,可能性很大,预警区内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第七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段为预警发布之时起24小时或48小时内,具体在预警信息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为梅州市行政区域,最小预警单元为镇级行政区域。

  第九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综合发布方式包括:

  (一)互联网发布: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网址:www.meizhou.gov.cn/zwgk/zfjg/szrzyj/)发布四级至一级预警。

  (二)电视发布:当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时,通过市广播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短信发布:通过电信运营商向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区域的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等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发布手机预警短信。

  (四)语音发布:通过电信运营商向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等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发布固定电话预警语音信息。

  (五)微信公众号发布四级至一级预警。

  (六)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覆盖范围、防御指引等。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机构按相关规定启动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风险预警响应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级别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相对应,响应级别为四至一级。响应持续时间随预警时段的结束而终止。

  第十二条  四级预警响应:

  由镇政府组织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巡查监测。

  第十三条  三级预警响应:

  (一)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按各自职责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二)县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对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公路和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的预警响应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

  (四)村(居)委会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进行巡查监测;通知辖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削坡建房住户加强房前屋后检查。

  第十四条  二级预警响应:

  (一)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并加强值班,做好随时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的准备。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公路和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的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时实施学校停课等避让措施。

  (三)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的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

  (四)村(居)委会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第十五条  一级预警响应:

  (一)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预警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梅州军分区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加强24小时值班,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灾避险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应召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析防灾形势,研究部署防灾对策措施。并督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单位,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公路和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和避险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实施停课,监督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临时避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县级人民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三)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测责任人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和削坡建房户巡查监测是否落实到位;全面检查避险安置场所是否落实到位;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镇级人民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四)村(居)委会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相关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监测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并实施临时避让措施;通知辖区内削坡建房住户加强对房前屋后的人工边坡和山体进行检查并做好避险撤离准备,一旦出现临灾征兆,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实施避让。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和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第十七条  电信运营商应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的委托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接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数据后,确保及时向预警区域有关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或语音电话。

  第十八条  明确职责,落实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责任:

  (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指导有关单位、镇(街)、村(居)委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向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向有关单位发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在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平台中及时更新监测责任人、监测人等防灾信息,确保预警信息能及时发布到有关人员。

  (二)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组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落实公路和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管护区、住房和建设工程、主要旅游景区(点)、学校、工厂、矿山等重点地段巡查监测责任。

  (三)各镇(街)、村(居)委应对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削坡建房户造册登记,纳入防灾管理范围。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应高度重视预警响应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确定的,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点,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点。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是指由镇(街)、村(居)委或有关责任单位指定,负责对某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日常监测工作的人员。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是指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有关部门指定,负责督促落实指定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5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修订《梅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