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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7208023/2007-0009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09-20
名  称: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9-20
文  号: 梅市府办〔2007〕63号

梅市府办〔2007〕63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贯彻实施好《规定》,有利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化解农村基层矛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抓好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各自的职能作用,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规定》在我市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分级举办培训班,培训好各级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打好基础。

三、加强指导,稳步推进

在贯彻实施《规定》的过程中,各县(市、区)可选择1—2个集体经济收入较大且群众基础较好的镇(街道办)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各县(市、区)一定要加强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重点是要做好如下六方面工作:

(一)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要按照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科学、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注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集体资产的所有权,避免出现平调、合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现象。

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理顺经济关系。《规定》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主体。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理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纠正过去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把集体资产与财务收支记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名下,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等现象。

(二)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工作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的指导,依法选好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对于城镇化程度还不高、村(居)民绝大多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方,可暂不分开选举村(居)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于城镇化程度较高、城镇居民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混合居住的近郊型社区,要实行村(居)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分开选举。

(三)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明晰产权归属,对坏账依法进行核销,确保证明书所填列的农村集体资产等经济数据准确、真实。

(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根据《规定》关于成员资格界定的标准,各地要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文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界定工作。

(五)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规范管理。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好章程,章程的示范样本由各县(市、区)自行拟定供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好章程的审核关,并做好备案工作。

(六)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已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红(分配)的经联社、经济社,可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加强协调,通力合作

贯彻实施好《规定》,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农业、质监、银信、民政、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城建、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好《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抓好培训,并做好组织证明书的颁发工作;质监部门要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申办、年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力求减少有关收费;银信部门要争取简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信用社申办开户的手续和程序;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理顺好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载体、经营管理主体及所有权人资格,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牌匾制挂等;公安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刻制等工作;国土部门要妥善解决好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等问题;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继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税收优惠;财政部门要切实解决好贯彻落实《规定》所需的工作经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建设项目提供方便,对于确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建项目,要同意更名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避免项目建成后出现新的产权关系混乱。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