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28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28
文  号: 梅市府办〔2020〕8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5-05-29 00:00

梅市府办〔2020〕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稳定和

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梅州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2019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2020年6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前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承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

  (三)落实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⒈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⒉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执行期间,如我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小于6个月,从次月起停止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四)落实援企稳岗相关补贴。

  ⒈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100%,已享受上年度失业保险费50%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标准补足差额),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⒉发放援企稳岗(工资)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据实补贴企业。

  ⒊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⒋发放职业介绍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行业)、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400 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继续保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提高小微企业业务考核分值权重,健全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相结合制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接省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六)加大产业园区等建设力度。支持各县(市、区)加快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结合各区域产业带、产业群培育情况,加大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建立有转移意愿项目台账实行定向跟踪和精准服务,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产业特色强的项目,形成龙头带动、配套协作的产业园区发展格局。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省内、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残联、市税务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一)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二)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落实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使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四)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汽车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等领域,打造优势新兴产业集群。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开发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一)实施服务基层项目促就业。根据省的部署,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开发120个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

  (二)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

  (三)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由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征兵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对符合《关于印发〈梅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操作指南〉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9〕180号)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三)加大就业创业补贴落实力度。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至2020年底认定3家以上的“梅州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制订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积极组织发动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素质提升培训,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范围扩大至登记注册5年内有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者。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梅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一)着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要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由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按省统一部署,实施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行动,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要拿出空缺岗位的一定比例招聘高校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相关人员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再给予用人单位见习留用补贴。2018年毕业仍在就业择业期内(含2018年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期间毕业生仍可享受原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和企业,各县(市、区)政府]

  六、全面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继续加大力度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客家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工程;继续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等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每年组织1.7万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使广大劳动者持续得到技能晋升。推动中职学校重点打造一批产教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的“双精准”专业。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市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系列,加快推进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扶持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加快落实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健全优惠扶持政策,按规定给予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一)全面落实帮扶政策措施。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

  (二)帮扶受疫情影响人员就业。将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5月底前发放到位。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所有园企企业和园区外用工100人以上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做好梅州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全市重点用工企业和24小时用工调度保障企业的用工需求保障服务,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通过“粤商通”响应平台,及时答复企业相关用工诉求,确保有求必应,有困必帮。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梅返岗,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深化劳务合作。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继续实施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述政策措施,除国家和省文件明确规定具体实施期限的外,其余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至本文件有效期届满时止。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变化时,对本文的政策措施适时调整。


政策解读:《梅州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关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