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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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17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
文 号: | 梅市府〔2020〕2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失效时间: | 2026-01-02 00:00 |
梅市府〔2020〕2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
上路行驶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黑烟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文字(式样见下图)。
梅州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黑烟车上路行驶的监督检查。
本通告施行后设定一个月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批评教育,不实施处罚。过渡期满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政策解读:《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