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04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4
文  号: 梅市府〔2021〕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6-02-05 00:00
MFGS-004

梅市府〔2021〕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生活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饮用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终端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储存、加压、处理、输送二次供水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具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二次供水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审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对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的,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周边地下供水管网情况,确定合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符合装表计量、装表出户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产权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按规定报供水企业审查。

  设计单位应根据供水企业审查后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施工图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建设单位(产权人)、供水企业应分别建立二次供水管理档案,并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质量纳入监督范畴,严格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结合现场实际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根据现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要求,可选择无负压供水、变频调速供水(配合水箱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加强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行为,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鼓励业主交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第十七条  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查验合格的,鼓励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将其委托给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

  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第四章  运行维护及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保证二次供水的水压、水质、卫生等符合国家规定;

  (三)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四)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和水质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供水水质情况进行公示;

  (六)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并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在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电气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由于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其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携带病原的,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和清洗消毒时,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做好产品溯源。使用水处理剂、除垢剂、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人员抢险抢修,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调查和相应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报告后,应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卫生措施。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整改后,须经水质检测机构对其水质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