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3-18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8
文  号: 梅市府〔2021〕7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6-04-02 00:00
MFGS-005

梅市府〔2021〕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促进我市民宿产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宿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在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0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二、基本要求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选址要求。

  民宿的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避开易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民宿的建筑设施要求。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三)民宿消防要求。

  ⒈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⒉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⒊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四)民宿治安管理要求。

  ⒈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⒉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民宿卫生及食品安全要求。

  ⒈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⒊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六)民宿生态环保要求。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厨房油烟排放和生活垃圾处理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七)民宿规范经营要求。

  ⒈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⒉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⒊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八)民宿安全管理要求。

  ⒈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⒉民宿经营者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⒊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⒋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九)其他要求。

  ⒈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⒉民宿经营者应配合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开房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统计数据。

  三、申办程序和时限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变更由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变更工作。办理民宿登记、变更不得收取费用。

  (一)民宿登记办理程序。

  ⒈申请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应登记为“民宿服务”。

  ⒉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⒊申请民宿登记。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信息登记表、民宿经营者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民宿兼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提供)后进行民宿信息登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完成的民宿登记信息报当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向民宿经营者颁发民宿信息牌。

  (二)民宿变更办理程序。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提交民宿信息变更申请表、登记回执、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信息变更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变更,并提供变更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民宿信息变更后应报当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四、工作职责

  (一)梅州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260号)要求,我市成立了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负责民宿的联合执法、岗位培训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变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权执法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鉴定和治理。

  (四)旅游主管部门。

  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负责民宿登记管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更新发布民宿名录并定期将民宿登记情况抄送本级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或民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统计民宿开房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数据。依法查处未按《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民宿登记的行为。

  (五)治安主管部门。

  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职责权限内民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七)应急管理部门。

  指导协调民宿安全生产工作,将民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工作考核,依法调查民宿生产安全事故。

  (八)消防部门。

  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将民宿纳入基层消防安全网格以及组织监督检查的范围,加强消防监管的宣传,指导业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监督民宿经营主体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负责商事登记和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负责职责权限内民宿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十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对民宿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监管。依法认定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十三)行业协会。

  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政府的政策、法规、行业导向等传达给会员单位,把会员单位对于行业建设的要求、企业共性、发展规划等上报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民宿行业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协助开展民宿业发展研究。

  协助制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民宿市场秩序。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协助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推动和督促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民宿规模和基本要求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民宿登记。

  (二)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商事登记为民宿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宿规模与相关要求的住宿设施,不再作为民宿管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⒈民宿信息登记表

  ⒉民宿信息变更申请表

  ⒊民宿信息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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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图解】《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