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30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12-30
文  号: 梅市府〔2021〕30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5-03-02 00:00
MFGS-023

梅市府〔2021〕3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


  为切实提高梅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梅州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并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分类好的生活垃圾定点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内。其中,可回收物可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原实行上门收运生活垃圾的区域,不再安排环卫工人上门收运生活垃圾。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的设置、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等管理责任。

  六、梅州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