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1-30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30
文  号: 梅市府〔2017〕22号 文件状态: 无效 失效时间: 2022-11-28 00:00

梅市府〔2017〕2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

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各县(市、区)要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对由经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取得用地成本: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积极争取省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地市的用地奖励,市将争取到的土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至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认真落实省扩大售电侧改革政策,2018年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降为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用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中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落实省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确保平均降低我市销售电价约6分/千瓦时。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落实省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梅州境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对企业贷款的贴息力度;积极发挥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2016年、2017年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每年优先安排3000万元投入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壮大基金规模;2017年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支持的单笔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做实市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2017年底前,在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中优先安排2000万元投入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设立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对我市工业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减免市及市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市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省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市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落实省有关规定,制订我市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2017—2020年市财政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高端电路板、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为方向的等先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2017—2020年,市财政在整合现有产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总额16亿元,用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投资拉动、产业引导、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上市融资、品牌建设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高端电路板、新材料等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2017—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倍增计划等技术改造专题给予精准扶持。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制定《梅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配套出台相应奖励措施。

十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2017—2020年,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双创”基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30%的比例优先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单一项目的股权投资总额不高于1500万元。2017—2020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发行创业劵、创新劵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

各县(市、区)、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文件于1个月内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或实施细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要进一步摸查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加大宣贯力度,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服务,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各牵头单位按附件要求每季度汇报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家数、降低多少成本等,落实情况于季度末20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落实情况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政策解读:我市出台“实体经济十二条”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