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814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2-26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6
文  号: 梅市府〔2018〕2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梅市府〔2018〕2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

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落实省有关规定,调整契税纳税期限。全市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市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奖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国家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2018年—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梅州市的再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环节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企业,包括省级财政专项奖励地级市部分和县级财政贡献部分,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梅州市非负面清单项目。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各县(市、区)要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对由经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取得用地成本,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积极争取省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地市的用地奖励,市将争取到的土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市直园区。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按照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省统一标准。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认真落实省扩大售电侧改革政策,2019年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 400 万千瓦时。钢铁、建材(水泥、石灰、石膏制造及其制品制造,玻璃制造及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500 万千瓦时,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用电的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中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物业服务企业准入门槛仍执行2018年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试行通行费享受8.5折优惠。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粤通卡发行。落实省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积极开拓境内外资金渠道支持制造业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梅州市境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对企业贷款的贴息力度。积极发挥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从2017年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支持的单笔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做实市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争取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加大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便利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发挥广东(梅州)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梅州市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梅州”移动民生服务平台,持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做好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与自建业务系统对接,解决多次登录、多次录入问题。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市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耐火材料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压力锅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模式”。根据省的部署,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按省要求,协助省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协助省建立广东省制造业大数据指数(MBI),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争取纳入省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城市,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经营性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从优从快做好本企业技能人才工作。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培育制造业新兴产业。2020年前市财政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积极争取省财政资金对上述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围绕国家和省科技创新重点任务、省创新驱动八大举措和市特色重点科技工作,积极实施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项目+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项目。用好用活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民生发展。到2020年4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20年前深入落实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享受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贯彻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推动实施广东重点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发动企业参加“广东优质”品牌认证,引导消费新需求。开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推动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贯彻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8〕20号)要求,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由市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商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重点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领导挂钩服务。争取省预留占用林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由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等相关条件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产业项目,由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对各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支持各地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落实梅州市人才新政20条,对企业引才实施单项优惠政策。统筹协调市内中职学校,根据市内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落实省技工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鼓励支持技工院校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资助设置专业及确定招生计划,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每年扶持建设1—2个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社会亟需的紧缺艰苦类的省级重点专业,对获得省级重点专业的,每个专业由省扶持资金15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配套出台相应奖励措施。

十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至2020年,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双创”基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30%的比例优先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单一项目的股权投资总额不高于1500万元。至2020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发行创业劵、创新劵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该局综合汇总后形成我市落实情况材料于每年12月13日前报送市政府研究室把关,呈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报省。市政府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视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政策内容工作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