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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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9-29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
文 号: | 梅市府办函〔2020〕167号 |
梅市府办函〔2020〕16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或者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等情形。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快速响应,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辐射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2重大辐射事故。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较大辐射事故。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一般辐射事故。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3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责
3.1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中总指挥为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领导,副总指挥为市政府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县(市、区)政府相应负责人。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
3.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演习和应急人员的培训;
(5)负责向社会公布辐射事故情况;
(6)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3.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主要职责为:
(1)编制和修订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3)负责辐射事故处置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及时报告事故与应急救援信息;
(4)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会议;
(5)指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和交流;
(6)负责应急人员防护装备储备;
(7)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3.4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对我市和涉及我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等开展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组织去污洗消后的周边环境监测;提出方案,组织对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置,控制放射性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3)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防止和制止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确保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交通畅通。
(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6)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和辐射监管能力建设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
(7)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助开展应急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8)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电力保障、储备粮食调拨和供应,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通讯保障。
(10)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因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副产品等进行检测并妥善处理。
3.5技术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
技术专家组由我市辐射防护、放射医学、放射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梅州市应急专家库、职业卫生专家库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核与辐射领域的应急专家,定期参加应急培训;在事故状态下,负责接收、整理和分析事故单位的安全参数及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
3.6现场应急监测组的组成与职责。
现场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监测,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污染进行处置。
3.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地发生的辐射事故,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4.1发生辐射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4.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
4.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进行初步分级,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统一口径逐级上报。
5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我市按照辐射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逐级上报,在国家、省级应急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5.1立即报告。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辐射事故的信息收集。
发生辐射污染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事发地点、时间、起因、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等,并按要求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2快速出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状态、性质、可控性及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如需启动应急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进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5.3控制现场。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安排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事发地辖区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4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受影响人员进行医疗救治,评估受照剂量,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
5.5现场调查。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辐射应急监测人员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
5.6情况上报。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报告已掌握的重要情况,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5.7污染处置。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组织辐射技术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通过对场所、人员、车辆等受放射性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和污染去污洗消,开展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放射性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
5.8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通稿、专家评论等,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适时发布。
5.9污染跟踪。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专家的意见确定污染事故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6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6.1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1)终止条件。
辐射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辐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2)终止程序。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6.2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辐射应急事故应急终止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源的具体情况,将放射源或残留放射性物质尽快恢复到安全状态;
(2)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等;
(3)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4)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5)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方案和程序;
(6)应急终止后,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6.3后期处置。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事发县(市、区)做好评估后受照人员的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故的建议。
7应急保障
7.1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车辆:根据不同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辐射事故应急办配置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应急车辆及配套装备。
(2)应急监测设备: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修保养,保证应急监测的需要。
(3)应急人员防护装备:为应急人员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
7.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间的联络畅通。
7.3人力资源保障。
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的专业机构为基础,建立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等现场处置工作。
7.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联动机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前、事故发生后应急监测等技术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地区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
8应急培训与演练
8.1应急培训。
定期组织对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
8.2应急演习。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辐射事故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梅市府办函〔2013〕290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