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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25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5
文  号: 梅市府办函〔2021〕236号

梅市府办函〔2021〕23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由梅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官方网站,是我市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第一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发展,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考核评价和督查等管理工作。

  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市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梅州节点)运行所需基础设施云(Iaas、Paas),并保障其日常运维及安全工作。

  梅州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规划、建设、测评、整改、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频道栏目的规划、内容保障(含编辑、审核、发布)及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必须安排相关机构,落实专人专岗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报送和内容审核等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meizhou.gov.cn,网站名称为梅州市人民政府;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5070905号,中文域名:梅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梅州市政府·政务。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建设的频道地址为www.meizhou.gov.cn/zwgk/zfjg/***/,其中***为单位名称拼音首字母。

  第八条  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梅州节点)由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管理,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实行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根据部门需求,做好网站开设整合和栏目定制等工作。市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频道的栏目策划和内容保障(含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如需调整栏目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政务服务。无缝衔接广东政务服务网梅州分厅,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互动交流(回应关切)。整合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提供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渠道,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同时公开留言受理反馈情况统计数据。

  (四)网站功能。积极开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媒体应用,加强搜索及云平台等技术运用。

  第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网站运行情况,及时做好网站栏目规划,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并编制繁体中文版,同时逐步实现适老化及无障碍功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办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发布,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和发布时间,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严格信息“谁提供,谁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涉及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对失效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失效的文件要及时按规定标注废止标识,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安全、完整和统一。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动态信息栏目保障要求。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每周更新条数不少于1条,每月更新条数不少于4条,保证信息更新和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超过1个月未更新的动态类栏目,须合并栏目或撤销栏目;对于超过6个月未更新的特色频道、专题专栏类栏目须撤除或进行归档处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媒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对外公开的信息应首先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第十九条  积极主动征集民意。各单位在出台政策或方案前,应主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并于意见征集结束后一个月内在网站对应栏目按规范公布网民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做好解读回应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出台时,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应同步开展政策解读,通过文稿、图解、音视频或动漫等形式进行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政策解读应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于文件上网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

  第二十一条  做好数据发布工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各部门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不能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及时归并或关闭。要按照主题、地区、部门等维度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并通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采取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同样的群众来信收集规则,将涉及各责任单位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信件及时推送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同步处理,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严格规范信息采编发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内容公开要层层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信息审核过程必须全程留痕。

  第二十四条  市直属各单位必须明确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审核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指定专人专岗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内容维护和安全运行保障。信息必须经过发布人、审核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核,重大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上网。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明确专人专岗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维护和安全运行保障,明确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的选题策划、信息发布和内容质量等。

  市政府领导简历、分工、照片等信息、政府法规文件等需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才能上网发布;依申请公开平台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管理;群众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留言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审核后,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其他信息由各相关单位编辑、审核后报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涉及国家、省、市领导的重大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审核把关。

  第二十六条  发布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市直属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更新、安全管理、新功能新技术应用、应急值守等运行管理工作,定期综合分析网站的运行情况并做工作报告。委托专业网站运维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安全保障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市政府门户网站不得托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以外。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对网站提供的各项功能、栏目内容更新、信息错漏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和各栏目责任单位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做好等级保护。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公安、机要、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定期安全检测;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各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容灾备份,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安全演练。发生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处置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要确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各栏目信息内容保障单位要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发布信息内容不涉密。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栏目及各单位部门频道栏目内容要加强审核管理,提高网站内容安全,建立完善“分级审核,先审后发”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分管领导负责制,稿件发布“三审三校”制,巡查督导反馈制等,进一步规范信息生产的采、编、审、签、发等环节,加强对信息发布人员、编审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进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三十七条  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安全保密工作的检测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作考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等开展一次巡查抽检,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应按《广东省政府网站考评办法》要求,根据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做好自查、整改、总结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政府网站各频道、专题栏目的建设、运维和管理等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通过指导、检查和考评,不断推进政府网站建设。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整改的;

  (二)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信息发布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等相关内容未能及时处理的;

  (四)不利于政府网站维护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