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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79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12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12
文  号: 梅市府办函〔2023〕108号

梅市府办函〔2023〕108号


政策解读:关于《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铁路局处置铁路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梅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地方铁路工程。

  本预案适用于梅州市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Ⅲ级(较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处置的Ⅳ级(一般)事故应对工作[Ⅱ级(重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市指挥部负责对应本行政区域内Ⅲ级(较大)事故;县指挥部负责对应本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事故。市、县级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应对Ⅱ级(重大)及以上事故。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调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市通信管理建设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梅州海事局、梅州供电局、武警梅州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响应级别规定的职责,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资源。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7)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8)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指示启动、终止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处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副指挥长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救治防疫组、警戒治安组、公众疏散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3。

  当特别重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省政府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分工再做具体调整。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专家组,由公路、水运、铁路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及管理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及论证。

  2.5  前方工作组

  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可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市相关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或市相关部门派员组成。

  2.6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建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对跨县(市、区)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形成区域之间应急联动,必要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统筹应急指挥,共同做好跨县(市、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7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建立内部应急指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各自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的分布情况,及时转发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和设备等。

  3.1.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备,并及时消除隐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  预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I级)、二级(II级)、三级(III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一级(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级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项目参建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收集、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险情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事故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已造成的影响,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Ⅱ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相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5。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锁定遇险人员位置信息、开辟救援绿色通道、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  现场处置

  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工作要点措施: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到的范围,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指导疏散人员就地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4  信息发布

  采取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7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4.7.1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或经论证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4.7.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补助、补偿、抚慰、抚恤、转移人员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资的归还补偿、救援物资的及时补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加快消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

  5.2  事故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处置评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5.4  恢复重建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调动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建设管理有关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6.2  装备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加强相关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6.3  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构建应急运力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6.6  电力保障

  市、县(市、区)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电力保障体系。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7  保险制度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74号)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依法开展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或案例讲解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地方铁路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主要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淹溺、触电、冒顶片帮、透水、爆炸、船舶碰撞等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3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⒊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

  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