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4-0078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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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
文 号: | 梅市府办函〔2024〕99号 |
梅市府办函〔202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1.1 工作职责
2.1.2 指挥机构
2.1.3 任务分工
2.1.4 专家组
2.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3.1.2 水情信息
3.1.3 涝情信息
3.1.4 风情信息
3.1.5 旱情信息
3.1.6 冻情信息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3.1.8 工情、险情、灾情信息
3.1.9 蓄滞洪区预警
3.1.10 山洪预警
3.1.11 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3.2.2 预案方案完善
3.2.3 工程准备
3.2.4 督导检查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3.2.6 工作支撑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1.3 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4.1.4 应急响应市县协同
4.1.5 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同
4.3.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5 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6 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6.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8 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4.8.2 应急响应结束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4.1 抢险救援
5.4.2 应急支援
5.5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3 交通保障
7.6.4 油料保障
7.6.5 供电保障
7.6.6 供水保障
7.6.7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不死人、少损失”工作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突出人员转移和安全管控两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做好水旱风冻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为梅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具体包括暴雨、洪水、干旱、台风、低温冰冻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三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三防行政责任人,对本辖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防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4)科学应对、高效联动。坚持精密监测、准确预报、及时预警和会商研判,科学精准组织防御和调度。建立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发挥信息、资源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5)广泛宣传、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2 组织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市三防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工作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市三防工作。
具体负责拟订全市三防工作政策及相关制度,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三防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实施防御水旱风冻灾害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三防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统筹管理;统筹指挥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督察全市三防工作;承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机构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市领导。
副总指挥:市委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中国人民解放军96715部队分管负责同志、梅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梅州军分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6715部队、武警梅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林业局、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梅州海事局、广东省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梅州航道所、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市公路事务中心、梅州供电局、中国石化销售梅州石油分公司、梅州机场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市分公司、市红十字会,梅州火车站等42个单位(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
市三防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3 任务分工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划分为三防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
(1)三防指挥部门: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三防指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2)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风情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向三防指挥部门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和防御工作建议,为会商及指挥决策提供支撑。(监测预报单位: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
(3)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三防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正常生活秩序。(综合保障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市红十字会、市公路事务中心、梅州供电局、中国石化销售梅州石油分公司、梅州机场公司、梅州火车站、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市分公司)
(4)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行业技术支撑。(行业职能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梅州海事局、广东省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梅州航道所、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市公路事务中心)
(5)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抢险救援力量:梅州军分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6715部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梅州支队)
2.1.4 专家组
市三防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参与指导水旱风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市三防指挥部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的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由相关部门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立后视情进驻市三防办为水旱风冻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 市级以下三防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三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三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三防工作。
2.3 其他三防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三防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市气象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80毫米、3小时超过150毫米、6小时超过25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市三防办。如实测降雨量超5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注明。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小时降雨量超过70毫米时,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市气象局要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
(6)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响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3.1.2 水情信息
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汛期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如预测水情达5年一遇及以上洪水量级时,需作出特别注明。
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如遇超5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要特别注明水位和流量值。
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响应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主动与市三防办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3.1.3 涝情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城市(县城)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三防办。
3.1.4 风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等信息。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负责提供各水文站监测和预报等情况信息。当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时,各单位及时报送市三防办。
3.1.5 旱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降雨等信息。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务局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等信息,协调水文部门监测水质状况。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全市耕地受旱等信息。各单位非汛期每月1日分别向市三防办报送本单位负责提供的信息。
3.1.6 冻情信息
低温冰冻灾害防御期间,市气象局每天9时、17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全市过去24小时内的最低气温监测情况和未来预测预报结果。
3.1.7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向市三防办提供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三防办。
3.1.8 工情、险情、灾情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要求,按规范内容和规定时限报告堤防、水库工程信息以及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并做好核实、续报工作。市三防指挥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防总。
3.1.9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市三防指挥部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0 山洪预警
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务部门应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三防办,并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受影响地区相关责任人。受影响地区基层政府应做好人员转移等安全防范工作。
3.1.11 水库、水电站泄洪预警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泄洪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下游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3.1.12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三防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三防指挥部和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向三防责任人拨打“叫应”电话、发送防御预警信息。要确保信息优先发布、及时准确、到户到人,并免除相关通信费用。
3.2 预警预防准备
3.2.1 三防责任制落实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河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三防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三防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三防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落实本地区的各类三防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市三防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市管水利工程、梅州大堤、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市县防汛抗旱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市三防指挥部每年汛前组织市管水利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上堤(库)检查。
3.2.2 预案方案完善
(1)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总备案;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2)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根据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或将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
(4)水库、水电站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层级的水务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同级三防指挥机构审批。
(5)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人员转移预案。
(6)镇(街)要指导村(居)按照转移谁、谁来转、何时转、转到哪、安置管理“五要素”,定期完善“一页纸”应急预案,确保转移避险责任和措施落实。
3.2.3 工程准备
(1)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组织加强水利设施、堤围、河港、避风港、锚地、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运输、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6)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补充砂石料、钢筋笼、土工膜、编织袋等抢险物资,以及冲锋舟、橡皮艇、救生衣等救援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加强规范化管理。
3.2.4 督导检查
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市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市三防指挥部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市防汛防风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市三防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市三防指挥部主要对三防责任制、值班值守、监测预警、应急预案、物资队伍等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列席当地三防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三防指挥部反馈、汇报。市三防指挥部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2.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市三防办和市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广泛宣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市三防办应定期组织三防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三防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三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专业应急演练或开展多部门多地区联合演练。
(4)市三防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3.2.6 工作支撑
(1)市三防办每年汛前根据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到市应急管理局参加汛期日常工作。
(2)被派往参加汛期日常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基本工作情况,为市三防办提供技术支持,并服从市三防办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领导,认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三防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其他负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单位(部门)应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汛期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风冻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年度三防工作会议、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指示和国家防总、省防总、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三防工作会议。
(3)当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或邻近市水旱风冻灾害对我市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台风、低温冰冻及其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市三防指挥部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5)市三防指挥部及各有关单位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检查指导防御措施落实。
(6)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四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市三防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会商成果,向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提出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的通知统一以市三防指挥部名义印发。启动、调整、结束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可以由市三防办主任直接签发,启动、调整、结束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必须由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调整、结束应急响应。
4.1.3 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2)市三防指挥部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联合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市三防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监测预报单位加强监测,加密预报和滚动预警。
(5)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运输、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超出本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12)涉及跨市的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由市三防指挥部与其他市的三防指挥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13)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4.1.4 应急响应市县协同
(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省、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2)省、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1.5 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启动应急响应后,以下单位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派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市三防指挥部可视情调整联合值守力量。
(1)防汛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Ⅳ级、Ⅲ级: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
Ⅱ级、Ⅰ级:全体三防成员单位。
(2)防风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Ⅳ级、Ⅲ级: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
Ⅱ级、Ⅰ级:全体三防成员单位。
(3)防旱、防冻应急响应联合值守。
视情启动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单位。
4.2 先期处置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三防指挥机构,视险情发展逐级上报至市三防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指挥协同
4.3.1 市三防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县(市、区)的三防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抢险救援力量、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
(6)及时向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3.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4.3.2.1 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①省政府或省厅直接参与处置的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②重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水旱风冻灾害事件。
(2)市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主要职责: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重(特)大水旱风冻灾害事件,国务院或国家部委领导、省政府或省直单位领导抵达我市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4.3.2.2 设立现场联合指挥部
(1)我市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市三防办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与县(市、区)政府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部。
(2)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市三防办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
先期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防总领导,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三防指挥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及抢险救灾或人员伤亡相关信息,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替代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指挥处置职责];根据受灾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县(市、区)政府组织转移涉险群众、实施交通管制等。
4.4 防汛应急响应
4.4.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4.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1)梅江、韩江干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琴江、五华河、宁江、石窟河、汀江、梅潭河、丰良河等多条支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保护重点乡镇或防护范围达0.5万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将有2个或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低洼地区发生内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动态,及时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汛工作部署;督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部门)、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督促有关地区做好巡堤查险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
②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削坡建房风险点的巡查和城市(县城)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④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梅州水文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预警发布部门要加强预警“叫应”机制,及时提醒基层采取防御措施。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15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5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4.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1)梅江、韩江干流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琴江、五华河、宁江、石窟河、汀江、梅潭河、丰良河等多条支流同时发生超5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或保护1万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风险,对下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较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中心城镇发生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有关地区加强巡堤查险;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6)综合保障部门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按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组织专家组进驻指挥中心。
②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削坡建房风险点的巡查,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城市(县城)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9时、16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8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4.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1)梅江、韩江干流发生超10年一遇洪水。
(2)琴江、五华河、宁江、石窟河、汀江、梅潭河、丰良河等多条支流同时发生超1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级城市的防洪堤围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重点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风险,对下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县级城市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三防办进一步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做好人员转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人员安置等工作。
(3)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7)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10)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1)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削坡建房风险点的巡查,加强调配,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投入城市(县城)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8时、16时、22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10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4.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4.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1)梅江、韩江干流发生超20年一遇洪水。
(2)琴江、五华河、宁江、石窟河、汀江、梅潭河、丰良河等多条支流同时发生超20年一遇洪水。
(3)梅州大堤发生重大险情,存在溃堤危险。
(4)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
(6)因强降雨已经或将导致局部地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导致部分县(市、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灾害,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洪涝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汛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市县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市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根据灾害影响,宣布采取“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或部分“五停”措施。
(3)视情设立市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督促、指导县(市、区)进一步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市三防办全面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开放受影响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县(市、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得以转移并妥善安置。
(5)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6)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市三防办提供最新预测预报信息。
(7)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8)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9)调动抢险救援一切力量,增派队伍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0)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1)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2)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实时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削坡建房风险点的巡查,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城市(县城)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4)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8时、16时、22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5 防风应急响应
4.5.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4.5.1.1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了蓝色台风预警信号。
(2)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1.2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工作部署;督促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风任务的单位(部门)、受影响地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对水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落实。
(6)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向公众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三防责任人上岗到位;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水上作业渔船100%回岸,水上作业平台和渔船渔排人员100%上岸,回岸船只和商船100%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A级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15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陆上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5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5.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4.5.2.1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了黄色台风预警信号。
(2)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2 防风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指导、督促做好回港避风人员、上岸人员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2)市三防办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船只归港、水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落实情况;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对水上风险、防风隐患、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八个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6)综合保障部门加强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指令,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加强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指导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水上作业渔船100%回岸,渔排人员、水上施工平台人员100%上岸,回岸船只和商船100%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A级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④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削坡建房风险点的巡查以及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临时工棚、简易危旧厂房、砖瓦房、高层建筑、广告牌、户外钢架结构设施等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暂停高空作业。
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⑦相关单位(部门)严格贯彻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9时、16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陆上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8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5.3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4.5.3.1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了橙色台风预警信号。
(2)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3.2 防风Ⅱ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市三防办进一步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3)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市三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三防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0)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加强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群众;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水上作业渔船100%回岸,渔排人员、水上施工平台人员100%上岸,回岸船只和商船100%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所辖A级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加强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④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削坡建房风险点的巡查,核查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停工的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安全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
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⑦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人员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8时、16时、22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陆上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10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5.4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4.5.4.1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了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2)其他需要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4.2 防风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市政府视情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采取“五停”或部分“五停”措施。
(3)市三防办全面核查市三防指挥部各项通知、指令等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
(4)相关单位派员到市三防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5)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市三防办提供相关预测预报信息。
(6)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五停”措施。
(7)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8)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1)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不间断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适时调整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开展水工程调度;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实行全面巡查、不间断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送山洪预警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全力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
②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海事局等单位对船只实行严格管理,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确保水上作业渔船100%回岸,渔排人员、水上施工平台人员100%上岸,回岸船只和商船100%落实防灾措施。
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对A级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知、提醒、指导、督促以上区域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特种设备防风应对防范工作,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游客疏散。
④市自然资源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削坡建房风险点的巡查,全面核实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的人员撤离和设施加固等工作完成情况,确保人员安全。
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确保师生安全。
⑦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六个百分百”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8时、16时、22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陆上台风“六个百分百”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6 防旱应急响应
4.6.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6.1.1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半数(4个)及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及以上等级气象干旱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并持续1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85%,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5%,主要江河水库接近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15%。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三分之二(5个)国家气象站达到重等气象干旱以上等级持续7天以上或2个以上国家气象站达到特等干旱持续3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0%、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0%、主要江河水库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2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较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6.1.2 防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旱工作要求。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0)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县城)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③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灾区减少农田浸灌用水,控制水量消耗。
④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9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旱抗旱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8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6.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6.2.1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三分之二(5个)国家气象站监测到重等气象干旱及以上等级并持续1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5%,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3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同时发生或预计同时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有三分之二(5个)国家气象站监测到重等气象干旱及以上等级持续20天以上。
②主要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7%,大中型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
③农业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比≥40%。
④已经发生人畜饮水困难。
⑤预计干旱程度进一步发展,并造成极其重大影响。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6.2.2 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旱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干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旱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市三防办及时收集干旱信息和受灾情况。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5)各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7)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8)防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水务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县城)供水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向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务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④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9)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0)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9时、16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旱抗旱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7 防冻应急响应
4.7.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4.7.1.1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当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3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产生较大影响。
②预计低温冰冻可能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中断12小时左右,或导致3个以上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左右,并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10公里左右。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当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同时已经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社会面影响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
①低温冰冻对5个以上县(市、区)的农业、养殖业或林业造成重大影响。
②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中断12小时以上,或导致5个以上县(市、区)的公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且灾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7.1.2 防冻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办启动防冻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办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市三防办密切关注低温冰冻发展动态,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冻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影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冻措施;视情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每天上午9时向市三防办报送冻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冻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6)综合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冻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9)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10)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促、指导做好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梅州火车站做好重点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协调做好公路、铁路的除雪除冰工作;协调做好因灾滞留交通站场、路段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③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各通信运营企业、梅州供电局督促、指导做好供水、供气、通信、供电线路(管道、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④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
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要加强与气象、交通、应急、交警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掌握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联合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提示,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
(11)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1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9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8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7.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7.2.1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防冻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市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15公里以上。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部分县(市、区)的供水、供气、通信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参考指标:
①全市有7个以上县(市、区)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且持续时间72小时以上。
②低温冰冻导致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市道等干线中断48小时以上,或造成车辆连续滞留堵塞20公里以上,或全市10万以上旅客滞留,并对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③低温冰冻导致大范围的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并对全市电网运行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④低温冰冻造成市级以上供水、供气、通信等大范围中断,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脱销,并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冻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7.2.2 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1)市三防指挥部启动防冻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低温冰冻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冻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市三防办检查受影响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防冻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增开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4)监测预报单位、行业职能部门、综合保障部门、各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各自职责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冻抗冻相关措施。
(5)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冻情、灾情及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6)宣传、网信部门要统筹线上和线下,跟进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7)防冻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①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督促、指导做好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的防寒保暖工作。
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梅州火车站进一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过,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③市发展改革局、梅州供电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供电设施、线路的巡查,加强电力调度,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梅州供电局、梅州市各通信运营企业按照职责督促、指导做好城乡供水、供气、供电线路(管道、设施)、通信的巡查检查及抢修工作。
⑤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指导做好农业防冻害工作。
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有序返乡和按需入梅工作,必要时动员外来务工人员留梅。
(8)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在加强综合研判的同时,要结合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市级会商意见或有关防御工作部署中明确的重点关注县(市、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应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9)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9时、16时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防御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并附相关图片)报市三防办。
4.8 应急响应调整
4.8.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风冻灾害形势发展,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形势发展达到更高级别响应的启动条件时,提高至相应等级的响应级别。
②当预测形势不会进一步发展恶化,且相关险情灾情已经得到一定程度控制时,视情降低至较低级别的应急响应。
③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当大风影响基本结束,且预测未来影响为强降雨可能引发汛情时,可以由防风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具体等级参照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市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8.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风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三防指挥部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①当预测未来降雨明显减弱,江河水情趋于平稳,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汛应急响应。地质灾害风险的防范应对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梅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②当预测台风对我市影响基本结束,江河水情趋于平稳,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风应急响应。
③当预测全市旱情基本得到有效缓解,不会产生较大社会面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旱应急响应。
④当预测低温冰冻不会扩大影响,交通运输情况稳定,农业冻害和水电通信等民生设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宣布结束防冻应急响应。
(2)各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5.2 救援力量
(1)市级抢险救援力量以驻梅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2)驻梅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县级以上三防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4)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市三防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市级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三防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市三防指挥部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险或救援时,提请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
(2)市三防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梅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驻梅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市三防指挥部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市水务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时,市三防指挥部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三防指挥机构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市三防指挥部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三防指挥部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减灾委具体部署并实施。
(2)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市、县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3)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修复进度,力争在次年汛前完成。确不能完成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赠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市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根据三防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三防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风冻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政府应建立三防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和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及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相关经费,落实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县镇村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三防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水旱风冻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强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防台风“六个百分百”所规定人员、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即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梅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风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专用通信网络,逐步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乡镇(街道)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电信企业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三防指挥机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行政村配置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处理公共区域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空悬挂物等;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各级政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3)应急避难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统筹协调指导,加强统筹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对亟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安排运输工具及时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三防指挥机构、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三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三防办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防总备案。
(2)本预案由市三防办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方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4)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梅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梅市府办函〔202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名词术语解释
2.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