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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28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2-28
文  号: 梅市府征〔2021〕14号

梅市府征〔2021〕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8号),同意将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的部分集体农用地合计29.4417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BP20070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梅县区雁洋镇文社经济联合社,文社村易富园、细上屋、窝里、榕树下、坪上、大上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28.5335公顷(园地15.7402公顷、林地12.7933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3586公顷;梅县区雁洋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1932公顷(园地0.1311公顷、林地0.0621公顷),未利用地0.356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9.441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0〕21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8号)

  ⒉勘测定界图(BP200701)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