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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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
文 号: | 梅市府征〔2021〕38号 |
梅市府征〔2021〕3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畲江镇松棚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双溪村第一、第二、第四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公和村第十、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6.0211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松棚村、双溪村、公和村。(详见勘测定界图KG2020007、KG2020008、KG2020009)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畲江镇松棚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双溪村第一、第二、第四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公和村第十、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0060公顷(耕地0.9272公顷、林地4.8762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6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15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6.021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1〕8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2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20号)
⒉勘测定界图(KG2020007、KG2020008、KG2020009)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