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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29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4-29
文  号: 梅市府征〔2021〕33号

梅市府征〔2021〕3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扶大高新区所里村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经济联合社,程江镇横岗村第五组、第十组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5.9884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扶大高新区地段的0.014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扶大高新区所里村,程江镇大沙村、横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BP201501、BP201502、BP201503、BP201504)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扶大高新区所里村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沙经济联合社,程江镇横岗村第五组、第十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3139公顷(园地0.7380公顷、林地4.24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6公顷),未利用地0.6745公顷;梅县区扶大高新区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144公顷(林地0.014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6.002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1〕7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1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18号)

  ⒉勘测定界图(BP201501、BP201502、BP201503、BP201504)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