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3-0042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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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
名 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岭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 ||
文 号: | 粤府土审(09)〔2023〕16号 |
粤府土审(09)〔2023〕1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蕉岭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23〕183号)、《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蕉岭县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蕉府报〔2022〕6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同意你市将蕉岭县广福镇豪岭村河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豪岭村河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豪岭村绿河股份经济合作社、豪岭村七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豪岭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乐干村湖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湖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湖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湖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湖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九二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九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九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九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九六股份经济合作社、乐干村九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23.8425公顷〔其中耕地0.8557公顷(含水田0.5693公顷),园地1.2325公顷〕,林地21.0629公顷,草地0.51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739公顷、未利用地0.07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23.9157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使用蕉岭县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0040公顷(其中耕地0.0004公顷,园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23.9197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蕉岭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211699368),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蕉岭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蕉岭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