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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08-13
名  称: 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 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3
文  号: 梅市府〔2007〕34号

梅市府〔2007〕3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梅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

实施意见


《梅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进一步缩小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推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明确《规划》的指导意义

《梅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包括“十五”计划执行情况,“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实事求是地回顾总结了我市“十五”时期的残疾人工作,分析当前残疾人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扶贫、社会环境、维权等九个方面的目标任务与主要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好地衔接了《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未来5年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是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明确任务,全面贯彻,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如期实现。

二、进一步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建设,逐步解决残疾人生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残疾人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全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我市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9.3万人,约占总人口的5.86%。其中,农村残疾人21.63万人,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73.8%;贫困残疾人8.3万人,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28.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残疾人生活能力差和竞争实力弱的问题进一步凸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较大,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奔小康的任务非常艰巨。

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弱势群体,加强人权保障,弘扬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重视、关心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

残疾人由于受身体功能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

(一)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

1、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应按《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对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要给予照顾,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措施。要将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2、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健全扶持保护政策,及时研究解决福利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促进福利企业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福利企业准入、变更和准退机制,由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权益,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减免税政策享受条件,对弄虚作假,不承担相关义务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和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要健全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权益保障监督机制,重点要遏制个别企业不安排残疾职工上班、只发少量补贴的“挂靠”性安置现象。残联作为残疾人的自身代表组织,要与民政、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维权工作。对由政府采购的物品,凡适合残疾人生产的,应优先安排在福利企业生产。

3、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依照《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 (街道)、村(社区)要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保洁、保绿等非正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增强功能,扩大范围,改进手段,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就业信息服务。

4、加强教育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教育、残联等单位要根据就近、就地、实用原则,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开办各种形式、多种类型的培训班,让残疾人掌握一门或一门以上的劳动就业技能。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贫困残疾学生接受大中专及以上教育的,给予必要扶助;残疾人在我市特教学校就读的,享受全免费教育。所需经费由学生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二)将扶助农村残疾人脱贫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

残疾人是农村事业发展中需要重点扶持和帮助的对象,各级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在经营场地、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扶助,在政策税收上给予优惠。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对从事种养、加工业、服务业、个体工商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各地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小额信贷、生产资料扶持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措施,并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扶持生产自救、帮助实现脱贫。

(三)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进一步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措施,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要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两级财政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住院费用,对其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补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给予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适当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重症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要逐步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危房改造、房屋修缮等。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政策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在房屋改造、建房用地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通过落实各项保障政策,使全市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四)全面加强残疾人教育和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教育工作。整合全市特殊教育资源,改善特殊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选送德才兼备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等学校就读。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每年培训残疾人不少于500人次,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推进残疾人素质教育工程,树立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平和社会参与能力。建立残疾人人才库,在各级残联、专门协会和社区残疾人组织中培养100名优秀残疾人骨干,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的意识和水平,逐步加强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培养一批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加大对年轻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和培养力度,争取有一批运动员入选省队和国家队,积极组团(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并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五)有序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1、制订规划,分步实施。围绕到2010年梅州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95%以上得到康复服务、农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80%以上得到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按照《规划》确定五年目标任务,逐年分解,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要积极当好参谋,加强协调,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协力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2、构筑工作机制,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卫生、民政、财政、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纳入到社区服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服务、特殊教育等服务项目中去,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康复工作人员。

3、建立服务网络,完善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特殊教育、福利企业的机构、设施和人员,整合资源,优化利用,不断满足残疾人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供应、转介服务等康复需求。进一步发挥康复技术专家指导组的作用,扎实做好训练质量评定、康复干部业务培训及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积极推进基层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引入社区、农村和家庭,推行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药物、劳动生产、交通事故等致残因素的发生,减少残疾发生率。建立残疾儿童发现报告制度,重视三早工作,控制残疾加重,使残疾人尽早恢复或补偿功能。加大对街道(镇乡)卫生院、社区(村)卫生站的医生康复业务知识培训,并在社区中承担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等康复工作的指导训练与服务工作。

4、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保证重点康复工程所需经费,应按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实经费意见的通知》(粤残联〔2002〕98号)的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随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增加而逐年递增。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提取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用于各级残疾人康复后职业培训等。要逐步制定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市和县(市、区)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专项资金,逐步推行贫困残疾人住院医疗临时困难救助、康复训练困难补助、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补助、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和服药等专项补助。

(六)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扶贫解困、医疗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一整套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对事关残疾人生产生活问题的特殊项目,由各级残联制定专项扶持措施。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有关扶助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保、税收、法律援助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馈,限时整改,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加强执法检查。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及一系列扶助政策落实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推进《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对检查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意见,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解决办法,逐项加以改正落实。各级残联组织要为人大、政协的督查、视察活动提供服务,事先调查摸底,列出重点难点,增强督查和视察的针对性、有效性。

3、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深入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评选活动,动员律师、公证员积极参与,增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侵权案件,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引导,组织残疾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4、重视残疾人信访工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残联信访细则》,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并纳入残联系统目标考核范围,扎实推进残疾人信访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残疾人来信来访中的重要问题,共同处理重大信访事件,不断提高处理信访事件的时效和质量。

5、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按照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对梅州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主要道路和公共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做好无障碍设施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协调;养护维修单位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工作;城建、市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破坏现象。

四、加强组织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县(市、区)残联组织建设。县(市、区)残联要按“一体化的工作机构、一专多能的队伍、有机结合的业务、统筹安排的经费、综合利用的场所”的原则建设。县(市、区)要根据残疾人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残联组织建设的领导,特别是对工作任务重、人员编制少的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联机关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二)加强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乡镇(街道)残联工作要做到有专人管、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有工作经费。人口在3万人以上、残疾人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残联可增加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名。

(三)加强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建设。建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社区残疾人协会可配备1名残疾人作为专职干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助社区做好残疾人工作。

(四)提高残疾人素质。各级残联要针对各类残疾人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针对性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自强自立典型事例等教育,提高广大残疾人的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生活信心。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文化助残”和残疾人竞技体育运动,不断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

五、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20%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粤残联〔2002〕98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