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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26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4-26
文  号: 梅市府〔2021〕12号

梅市府〔2021〕1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

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梅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市、县(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应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市、县(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综合执法。(具体事项见附件)

  三、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相关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15日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商务领域执法事项划转清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