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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3001/2023-0095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12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职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12
文  号: 梅市府〔2023〕20号

梅市府〔2023〕2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

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职权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要求,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的审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委托期限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实施两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审批会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审批,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调整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关于调整实施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目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