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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9-04-19 15:19: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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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出台了《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以下称《补贴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有关政策,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补贴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鉴于市政府于2015年印发的《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且个别条款与有关法规及最新的住房保障改革精神不够一致,故需再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据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补贴办法》初稿后,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暂行办法》由开始的《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修订而来,经过近年的实施,再通过这次修订,基本上比较完善,故将《暂行办法》中的“暂行”二字删除。此次修订未作重大及原则性修订。

修订《补贴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我市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二、关于申请租赁补贴条件

根据有关文件,将原来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调整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这一款,对失信受益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作出限制性规定。

同时,明确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关于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办法》第六条,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相关规定中的“租金标准”在《补贴办法》印发实施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进行评估,得出均价作为计算租赁补贴的依据。在《补贴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原则上开展一次评估。如出现物价波动较大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对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补贴标准进行二次评估。

四、关于申领程序

申领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初审、批准和公示及发放等环节。

修订后的申领程序增加了网上申报内容,同时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这一内容。

关于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为方便群众,曾考虑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供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由于提交申请的对象不一定能通过审核纳入保障对象,且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愿意承办租赁补贴发放业务。因此,待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再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保障对象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

五、有关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各县(市、区)的执行

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删除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内容,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