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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8-07-24 10:09: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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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2月1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以下简称“省外资十条”),并要求各地结 合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促进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制造业、服务业和金融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研发创新,营造便利化投资环境,提升我市利用外资发展水平,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2018年7月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梅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思路

1、凡是国家、省出台的促进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我市全面执行落实,而不另照搬条文。

2、我们在制定过程中,具体细化了省外资十条的措施。梅州处于粤北山区,由于省规定的有关奖励标准门槛过高,因此,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的奖励标准适当地降低了门槛。同时对于达到省奖励的,我市仍按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外资企业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梅州市高新区财政负担。

三、主要内容

《梅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实施意见》共有十条,主要是扩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用地保障、研发创新、金融支撑、人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贸易便利化、园区建设、机制保障等方面。

(一)积极扩大利用外资

1、鼓励外资积极参与“一区两带六组团”建设。提出:围绕加快构建“一区两带六组团”发展新格局,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链为主体的高端制造,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向中高端发展。

2、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扩大利用外资市场准入的政策,放开相关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提出:根据国家扩大市场准入领域的有关部署,逐步推进有关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逐步推进以下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金融业领域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3、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提出:2018-2022年,对在梅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梅州市高新区财政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各县(市、区)、梅州市高新区可根据实际另行提高奖励。

案例1:某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于2018年2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1000万美元;2019年实际外资为1100万美元;2020年实际外资为5500万美元。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6,按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2018年可获市、县(市、区)、梅州市高新区财政奖励资金为264万元[(3000-1000)×6.6×0.02],2019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20年为300万元(按标准计算,5500×6.6×0.02应为726万元,但最高奖励300万元)。

案例2: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1500万美元。该企业2018年可获市、县(市、区)、梅州市高新区财政奖励资金为0元(非支持对象)。

案例3:某化工企业于2012年设立,2018年增资280万美元,并于当年全部实缴;2019年增资1500万美元,分两年实缴,2019年400万美元,2020年5月1100万美元。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6,按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2018、2019年可获市、县(市、区)、梅州市高新区财政奖励资金均为0元(年实际外资增资金额低于1000万美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20年均为145.2万元(1100×6.6×0.02)。

4、奖励新设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提出:2018-2022年,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在梅州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投项目,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案例1:某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于2018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600万美元, 2019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该企业2018年可获市、县(市、区)、梅州市高新区财政奖励资金0元(未达到实际外资和世界500强奖励标准);2019年可获引进世界500强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还可获得实际外资奖300万元(3000×6.6×0.02应为396万元,但最高奖励300万元)。

5、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梅州投资项目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提出: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梅州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6、奖励条件数据确定。提出:本实施意见所指实际外资(投资)金额采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美元与人民币汇率采用实际到账日汇率。 这主要是为避免各方对投资数额和日期以及汇率所产生的不同意见而提出。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7、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梅州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的用地优惠政策。提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简称“梅州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按照“梅州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规定,企业可享受一系列用地优惠政策。包括: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

8、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提出: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市将综合考虑其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9、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提出: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允许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

对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进一步确定租赁底价。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可凭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无需按照出让用地规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土证办理。租赁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10、鼓励和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盘活现有土地。提出: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

(四)支持外资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11、支持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参与我市相关研发平台建设和项目。提出: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有关相关规定享受配套资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2、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提出:外资研发机构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新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外资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3、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金融政策。提出:外商投资企业按《关于印发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金〔2016〕3号)规定享受上市政策。

主要包括我市企业在国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扶持政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资助。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政策。

14、提高融资便利。提出:强化政银企沟通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企业。在全市推广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15、探索基金扶持。提出:利用省市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梅州投资。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6、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引进我市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出:外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新引进达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省内领先的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和新入选国家和省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给予1∶0.5的配套资助,还可在投融资、子女入学、医疗、购租房等方面享受优惠便利措施。

17、贯彻落实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高级职称认定政策和省人才“优粤卡”政策。提出:对符合条件取得“优粤卡”人才,按照规定,可在出入境、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金融、购房、税收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措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留学毕业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这些人员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8、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出:大力宣传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树立我市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联合行动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19、推进商标业务窗口建设。我市获得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权质押登记授权后,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专门业务窗口,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20、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实行外商投资重点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制,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派出专人为项目报批资料准备、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以及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提供审批服务。

21、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提出:依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商务部门实施。承接好落实好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委托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目前只在市级办理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我市积极推动该备案权进一步下放到县(市、区)以及市级经济功能区商务部门。

承接落实好18项省委托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电影院、营利性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和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省商务厅);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省管权限的外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除外)用地预审(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卫生计生委);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省工商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旅游局)。

22、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提出: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全口径进出口数据共享,提高覆盖面提升业务量,压缩货物通关时间。积极推进通关全程“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23、支持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利用外资。提出:积极推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省级开发区扩区、调整区位,支持入园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简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从政策、区域、审批、资源上促进园区利用外资。

24、强化招商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提出:市县两级招商部门加大与园区联合招商力度,赴深圳、广州等珠三角地区举办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接会,积极承接珠三角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25、建立专门协调议事机制。提出:建立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梅州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

26、整合对外招商引资资源。提出:整合优化全市海外经贸文化联络机构,加快构建我市国际化投资贸易促进体系。

27、支持出国(境)开展招商活动。提出: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