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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8-05-08 16:14: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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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是市民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民之所望,政之所向。2015年,市政府根据陈志云等6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出台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具体指导意见的建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了《规定(试行)》,有效期3年。去年底,我市在《规定(试行)》有效期届满前对该文件近三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规定》,但需要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一是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促进增设电梯引发业主纠纷的解决;二是增加增设电梯的建筑技术规范,增强文件操作性和政策透明度;三是个别条款内容的表述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等等。《规定》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促进社会自我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

《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借鉴了广州、中山等市的经验。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规定》第三条增加了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职责,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二是为了解决增设电梯导致电量负荷增加,保障用电安全,《规定》第四条增加了“用电安全”的规定,同时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电按规定需要报装的,申请人应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作为第十七条。

三是为了增强文件操作性和政策透明度,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技术规范。《规定》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如: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以实用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及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增设电梯应尽量少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宜连接原建筑楼梯间增设,并确保建成后疏散楼梯符合采光与通风要求。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4米×2.4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因此需增设连接通道的,其宽度不宜大于1.5米。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增设电梯后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的窗户正投影净距离不宜小于6米,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供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供人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正投影净距离如下图所示:

四是为了适应商事制度改革,针对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等的要求,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作了相应规定,即对涉及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是为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将原来的“房地产登记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六是为了确保依法审批后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顺利进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