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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1-14 17:11: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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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广东省新公布和修订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工作,并同步对部分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定调价内容

  (一)新公布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规定,我市三级公立医院定价不高于省参考价90%。二级医疗机构价格按三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下浮8.2%,一级医疗机构价格按三级公立医院价格下浮16.2%标准执行。

  (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按三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6.2%(诊查费、注射费除外)标准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对价格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提高了少数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我市处于全省最高价的项目适当降低价格。促使梅州市医疗服务价格与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相符,以减轻患者负担。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仍按原市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转发省四厅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梅市计生〔2002〕58号)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用项目仍按《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梅市价﹝2011﹞107号)执行。

  (三)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行设立项目或超过标准收费部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