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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三旧”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准入条件参考指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1-27 17:31: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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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旧”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准入条件参考指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大埔县县“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改造过程中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大埔县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梅市府〔2020〕10 号)、《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参考指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的依据和背景,对适用范围进行界定,明确了合作企业引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引入合作企业”,围绕合作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合作企业引入的工作流程两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引入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包含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企业资产、企业信誉、对项目的认识、参选保证金、“三旧”改造相关经验等七个方面条件。引入合作企业的工作流程,包含征求村民改造意见、编制招商文件、发布公告、资格审核、确定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六个环节工作。

  第三章“保障措施”,围绕加强招商监督机制、建立改造项目监管机制、建立退出转让机制三个方面,对引入合作企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改造项目的监管协议、合作企业的退出转让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旧村庄合作类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管。有导致旧村改造项目工期迟缓及影响项目实施等行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将该企业予以退出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县自然资源局。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