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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3-24 17:39: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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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2015〕44号)出台后,我市建立“救急难、托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2015-2021共为 5.88 万人次的困难群众发放救助或提供服务,有效纾解了临时遇困群众的燃眉之急。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发生较大变化,原有条文有部分不适应的地方。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市民政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象范围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 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2. 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3.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 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2. 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3.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 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一)申请受理。《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第十至第十一条规定,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适合一般程序。包括审核调查、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环节。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相较于其他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临时救助程序上有所简化,方式更为灵活,缩短了办理时限,特别是紧急程序实行先行救助,即“先实施救助,后审核审批”,确保在第一时间为对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同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临时救助标准: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此外,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有三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方式。同时明确采取各种方式具体适用的条件,并要求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人数的标准进行发放。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五、备用金制度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进一步缩短一般程序办理用时,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紧急程序直接实施“先行救助”,最大限度确保对遭遇突发急难对象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同时,第十五条第三项审批中明确,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明确各县(市、区)财政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六条明确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第二十七条明确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