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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富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3-14 17:22: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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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富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农业供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44号)部署,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已列入粮食安全和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明确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年度任务。为做好富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核定工作,平远县发展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调整富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成本调查。市发展改革局组织人员对平远县富石灌区农业供水2019-2021三年运维情况和成本开展成本调查,核定平均成本为0.072元/立方米。

  (二)农业用水价格拟调方案。按照农业用水价格分类管理规定,该灌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分为三类:1.粮食作物和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07元/立方米;2.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072元/立方米;3.养殖业用水价格0.076元/立方米。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1461.1—2021)》执行,具体由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另行核定。

  (三)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为鼓励节水、遏制浪费水资源行为,我县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当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50%(不含50%)以内的,超出部分用水价格按100%加收;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50%-100%(不含100%)的,超出部分用水价格按200%加收;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10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价格按300%加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费用全额用于节水和水污染防治。

  (四)切实加强节水管理。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灌区内其他用水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