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加强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排除风险隐患,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我市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调整了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二、特困人员范围和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范围,是指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含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
(一)全自理。分散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每人每月33元。
(二)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每人每月486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
(三)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每人每月972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确定,每人每月1944元。
三、调整前后的主要变化
调整后的护理形式细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全自理的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均由30元提高至33元;集中供养的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486元提高至972元;集中供养的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972元提高至1944元。
四、资金保障
明确我市各级财政应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
五、照料护理工作
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签订照料护理协议,落实照料护理人,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向照料护理人足额支付费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足额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所需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