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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19 10:15: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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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梅江区实际,制定《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衔接政策,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实施办法》的补偿标准参照《梅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9〕5号)、《梅州市(长沙)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梅市府征〔2020〕8号)、《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梅市府征〔2020〕10号)和(梅市府征〔2020〕11号)的相关标准,该《实施办法》的补偿内容与上述补偿方案基本一致,没有新增补偿项目和金额。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实施办法》明确了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梅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梅江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二)关于征收补偿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了在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采取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即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住宅房屋可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关于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评估时点: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2、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3、住宅房屋的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4、非住宅房屋补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独立门楼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5、其他补偿: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迁移费,按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的迁移收费标准予以补偿;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关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2元/(㎡·月)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

  (五)关于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0元/㎡的标准补偿,或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发放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0元/㎡的标准发放二次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40元/㎡的标准补偿,或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补助费金额补偿。

  3、祖屋、宗祠房屋设有祖公牌位的,另行补偿搬迁补助费6万元。

  (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或其他构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关于奖励类别。

  1、测量、确权登记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测量、确权登记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奖励。

  2、搬迁、交付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400元/㎡奖励。

  3、物业服务费奖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付的,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物业服务费奖励。

  4、购房奖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5、其他奖励: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八)关于安置房的建设。安置房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经济、安全、环保、适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