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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20 14:59: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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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梅江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补偿标准参照《梅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9〕5号)、《梅江区新峰路及周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梅区府〔2019〕9号)相关标准,补偿内容与上述补偿方案基本一致,没有新增补偿项目和金额。

  二、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实施办法》明确了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为梅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三)《实施办法》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过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住宅房屋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4.非住宅房屋补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独立门楼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5.房屋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迁移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迁移费收费标准予以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6、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现状地类确定补偿。

  (四)关于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12元/(㎡·月)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

  (五)关于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0元/㎡的标准补偿,或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发放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10元/㎡的标准发放二次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40元/㎡的标准补偿,或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发放搬迁补助费。

  3.祖屋、宗祠房屋设有祖公牌位的,另行补偿搬迁补助费6万元。

  (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或其他构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关于奖励。

  1.测量、确权登记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测量、确权登记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奖励。

  2.搬迁、交付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400元/㎡奖励。

  3.物业服务费奖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

  换,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付的,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物业服务费奖励。

  4.购房奖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5.其他奖励: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八)关于安置房的建设。

  安置房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经济、安全、环保、适用等要求。